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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案 原告被驳觉委屈

2015年05月04日 14:4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西城区副区长李岩出庭应诉

  今天上午,全国首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四中院开庭审理,西城区副区长李岩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四中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陈良刚独任审理。法庭经过审理,当庭宣判,原告将西城区政府作为诉讼被告不适格,驳回了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拆迁引出信息公开案

  本案的原告曹某某和其代理人叔叔和妹妹一同出庭。曹某某称,她父母去世后,父母自1986年起所住的公租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曹某某的户口也在此房屋),当原告打算与拆迁办签订补偿协议时,找不到父母的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材料。

  于是,曹某某在2015年2月3日向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下称宣房公司)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968年至2014年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某胡同涉诉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2015年2月13日,宣房公司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告知曹某某该房屋档案资料中未有其所指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曹某某不服,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向其公开曹某某自1968年至2014年签订的某胡同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政府信息。

  被告西城区政府答辩认为:宣房公司对曹某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不应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宣房公司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合法。请求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状告区政府 原告告错了

  经审理,法庭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从本案情况看,宣房公司是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范围。宣房公司依法负有其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制作、获取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同时负有对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权。宣房公司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将西城区政府作为诉讼被告不适格,宣房公司才是适格的被告。

  改换被告 案件移送西城

  陈良刚当庭询问了原告是否愿意变更诉讼对象。

  “我在立案的时候,四中院的立案法官不让我告宣房公司,现在又让我告宣房公司”,原告对于这一变化虽然不情愿,但经过考虑后,最终同意了经由四中院将这一案件移送西城区法院审理。

  全国首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耗时50分钟。

  庭后,西城区副区长李岩表示,只要合法愿意协助原告开具有关租赁合同资料的证明材料。

  什么样的行政案件

  适合简易程序?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另外,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据新《行政诉讼法》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据记者了解,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四中院采取“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111”快审模式。(张宇 文并摄)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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