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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日 一律师带拉杆箱立案208起(图)(2)

2015年05月05日 02:3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民告官案件或“井喷”

  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中,立案登记被直接写进了法条,一些律师学者估计,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或许会使“民告官”案件出现“井喷”现象。

  在原来的立案审查制下,许多“民告官”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却不能得到受理,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受诉法院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尽量通过协调或说服撤诉等方法处理,造成众多纠纷无法立案进入行政诉讼途径,相关的信访总量长期居高不下,有时还会引发一些极端维权行为。

  而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民告官案件将成为受立案登记制度影响最大的一类案件。

  四中院的一组数据也佐证了这一点。2014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立案率为30%左右,而四中院仅2015年1-4月行政案件立案率为71.2%;2014年全年以区县政府为被告,最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216件,而2015年1-4月,仅四中院立案的286件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除裁定不予受理的31件外,进入到审判程序的便达到255件,是去年全年该类案件的1.18倍。

  立案登记后要防止滥诉

  据北京法院多名法官估计,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立案门槛会降低,同时这也会增加立案泛滥的隐患。“滥诉、恶意诉讼会给审判庭带来巨大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甚至衍生出新的矛盾。”四中院一名法官表示。

  以四中院为例,该院受理的大部分为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占较大比例。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滥用政府信息权,诉权,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又以相同相类似的诉讼请求,明知无正当理由,反复提起诉讼,导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浪费。

  一名法官告诉北青报记者,在运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曾经有诉讼人在法院一个人就起诉了100多件行政诉讼案件,“这个很难说他是不是存在滥诉行为,对这种行为,法院只能增加审查的力度,不能不给他立案,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认为,立案登记降低了诉讼的门槛,可能很多当事人都会将维权的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来寻求公正,滥诉的情况非常有可能会出现。但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数量是固定的,庞大的立案数量和有限的审判资源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矛盾。“如何处理这种矛盾除了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摸索,还需要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

  作为改革试点院,四中院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石东弘表示,四中院设计了诚信诉讼承诺书,要求当事人立案阶段签署诉讼诚信承诺书,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此外还建立滥诉人员清单,对于起诉缺乏诉的利益,诉讼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起诉人,滥用诉权引起程序空转,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的,并被多次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列入滥诉人员清单。“对他们提起的诉讼,应当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查,不适用先行立案的登记制度。”

  对比

  立案登记制带来的6大变化

  变化1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自诉

  以往:法院可能暂不接收起诉状、待决定立案之时才接受诉状或不接收诉状。

  现在:法院初次收到起诉状应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变化2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自诉

  以往:口头告知当事人,补正不限定期限。

  现在:口头释明的同时,应发书面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变化3 关于敏感性纠纷的起诉

  以往:实践中因非正常上访引发的起诉、以中央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为被告的起诉、涉及国家某方面政策的起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等通常被视为敏感性纠纷,起诉材料可能被搁置不予处理或“不立不裁”。

  现在:敏感性纠纷仅被限定在“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事项上。如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变化4 立案时限的起算点

  以往:立案时限从通过法院立案审查、接受起诉书开始计算。

  现在:法院收到起诉状应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变化5 不再要求先交费后立案

  以往:当事人交费是法院立案的前提,先交诉费才能立案。

  现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变化6 关于责任如何追究?谁来追究?

  以往:当事人投诉的渠道虽多,但哪个部门实际负责办理投诉和追究什么责任并不明确。

  现在:明确规定了对于法院未依法登记立案时当事人的投诉渠道、法院监察部门的查处职责以及构成违法违纪的立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甚至可追查到渎职犯罪等刑事责任,形成强大倒逼机制和威慑力。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杨琳 孔德婧

  实习记者 孙惠贤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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