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合法未过户不动产
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张根大
中新网5月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张根大今日表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
最高法今日举行发布会,通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张根大介绍《异议复议规定》主要内容时表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