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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5年05月08日 10:21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

  今日,省纪委通报临汾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两人因顶风违纪大操大办、违规购置公车问题被处分。

  同时,其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纪检责任人,由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也分别被追究责任。

  ○具体问题

  1、翼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兴国顶风违纪大操大办问题。

  2015年4月26日,李兴国在翼城县为儿子举办婚宴,先后两次设宴37桌,超过原申报规模,而且在婚宴过程中有52名非亲属人员参加,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经翼城县委研究决定,撤销其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职务;经翼城县人大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其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经翼城县纪委研究决定,对参与李兴国儿子婚事,且在执纪人员检查时未能如实汇报,不积极配合检查的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张旭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参与的非亲属公职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兴元,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经临汾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马兴元党内警告处分。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段光林,不仅没有对李兴国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反而参与婚宴,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经翼城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段光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兴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三令五申、狠刹“四风”的高压态势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顶风违纪大操大办喜庆事宜,暴露出在当前的高压态势下,仍有部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存在糊涂认识、错误观念,没有把“两个责任”真正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暴露出有些党员干部对中央、省委、市委的要求置之不理、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搞“四风”。

  2、临汾市汾西水利管理局违规购置公车问题。

  2011年8月,在临汾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时任该市汾西水利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李玉龙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以用水企业出资购买、汾西水利管理局租赁使用的方式,变相为本单位违规购置帕萨特轿车4辆。2013年9月,在全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和全省违规用车专项清退活动中,经该局现任党委书记、局长杨代亮同意,对这4辆违规公车未按有关规定申报和清退,一直使用至今。

  经临汾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李玉龙作为时任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本单位违规变相购置公务用车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杨代亮作为现任局党委书记、局长,未按有关规定将本单位违规购置的公务用车予以清退,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该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丁栓平,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问题未予及早制止,负有监督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他责任人员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4辆违规公车收缴财政。(记者 李飞飞)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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