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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盗窃时被发现挥拳打伤报警人 终被判刑

2015年05月08日 13:2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日照19岁小伙在盗窃电动车电瓶得手后,销赃的路上发现所骑摩托车没油了,在某小区盗窃汽油时被发现,因盗窃的电瓶价值低尚不构成盗窃罪,但他为抗拒抓捕竟当场使用暴力将报警人打伤,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近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将犯罪嫌疑人孙一(化名)逮捕并提起公诉,最终,孙一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19岁的孙一是日照人,辍学后整日无所事事,好吃懒做,为了不劳而获,便想到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卖钱花的歪主意。孙一白天骑车到居民小区内转悠踩点,看看哪些小区管理不严格、单元防盗门平时不锁,晚上就去实施盗窃。

  2014年12月8日凌晨,手头紧张的孙一在日照某居民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后,驾驶摩托车准备到某废品收购点销赃。路上发现摩托车没油了,便寻思到居民小区找辆摩托车偷油加到其所驾驶的摩托车里。

  在盗窃摩托车汽油时,恰巧被该小区住户丁凯(化名)发现,丁凯看到孙一拿着一个大袋子,发现里面是电瓶后,怀疑他偷的自己小区的,于是丁凯大声呼喊周围邻居并报警。眼见事情败露,孙一害怕了,连摩托车、电瓶都不要了,撒腿就跑,被丁凯一把抓住,二人顿时厮打起来,为了抗拒抓捕,孙一从口袋里掏出了一个大扳手往丁凯头面部挥去,并用拳头将丁凯打伤。孙一刚刚逃跑至小区门口,就被赶来的群众和公安民警抓获。

  今年4月,孙一以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所盗窃财物价值达2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孙一所盗物品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转化型抢劫。”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郑世兴 石勇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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