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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纪委:4日至10日查处130起违反八项规定案件(3)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5月11日 17: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广东省

  广东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韶关市曲江区卫生监督所所长杨朝阳,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等,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

  2.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巡逻中队中队长黄大荣,大操大办儿子婚庆事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梅县区地税局大坪分局局长钟声建,收受红包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江门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站长邓国洪,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广西水利厅凤亭河水库管理处主任莫祖来,违规购置公务用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民政办主任蒙柱洪,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宾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陆建荣,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主任科员何长春,违规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海南省

  海南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保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款送礼问题。经保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兼稽查队队长谭飞批准,该局使用公款先后6次购买共30箱红毛丹送礼。经保亭县委批准,保亭县纪委给予谭飞党内警告处分。

  2.琼海市嘉积镇勇敢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甲洪组织并参与公款旅游问题。王甲洪以考察学习为名组织勇敢村“两委”干部、村小组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共64人,赴陵水、保亭、兴隆等地景点旅游。勇敢村委会从该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支付旅游费合计人民币26873元。琼海市纪委给予王甲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将应由个人负担的旅游费用退还。

  重庆市

  重庆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奉节县甲高镇中心小学校长吴俊双,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綦江区交委下属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部长吴刚,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川省

  四川省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内江市市中区龚家乡大梁村党支部书记刘正华为儿子大办婚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

  贵州省

  贵州省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道真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冯育佐公款报销个人消费,违规发放寒暑假值班、加班补贴,道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收缴相关费用。

  2.六盘县马依镇中心学校以学习考察名义组织有关人员外出旅游,并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中心校校长杨华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安顺市西秀区虹轴学校违规组织部分行政领导和教师25人,到北京、九寨沟旅游,虹轴学校原校长杨从政(现任安顺市第六中学校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党支部副书记耿芳违规大办婚丧喜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铜仁市碧江区民宗局套取项目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违规购买公务用车。碧江区委给予民宗局党组书记、局长田茂英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给予原党组书记沈友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党组成员、副科级纪检员刘泽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单位报账员杨胜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三穗县国土资源局违规发放津补贴,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正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资金上交国库。

  7.贵定县公安局定南派出所科员熊兴黔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8.望谟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察大队民警纪绍金、王牧公车私用,分别给予纪绍金、王牧行政警告处分。

  云南省

  云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保山市政府办公室驾驶员罗玉鑫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晋宁县磷都矿业公司六街分公司经理吕松华公车私用,受到全县通报批评,负有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磷都矿业公司副总经理王春荣受到诫勉谈话。

  3.陆良县芳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扶贫组组长王现华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师宗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段段长肖文鹏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西藏自治区

  西藏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林芝地区发改委违规发放补助问题。2013年2月,在林芝地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唐拥军建议下,并征得林芝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赤某(另行处理)同意,林芝地区发改委于2013年2月、2013年11月两次从单位房租收入中共计支出114000元,为55名干部职工发放补助。唐拥军作为分管办公室及财务工作领导,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规发放补助负有主要责任。经林芝地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行署同意,决定给予唐拥军行政警告处分,并对违规发放的补助予以收缴。

  2.米林县政法委原副书记(现任米林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谢建东在娱乐场所公款接待问题。谢建东在2013年担任米林县政法委副书记期间,多次用公款在林芝地区娱乐场所进行接待,共计消费11755元。经林芝地区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谢建东党内警告处分。

  3.自治区交通综合执法总队拉萨支队永革等5人违规使用公务车辆问题。2015年4月24日,永革和达娃次仁、洛桑、卓玛、巴桑次仁5人(均为事业编制)在上班期间驾驶交通执法公务用车到餐馆用餐。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永革、达娃次仁、洛桑、卓玛、巴桑次仁5人警告处分。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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