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学生午间玩耍砸伤被截肢 学校被判赔偿85万余元

2015年05月11日 22: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杭州5月11日电(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南轩)一年级学生午餐后在学校操场上的栅栏边玩耍,却被翻倒的栅栏立柱砸伤右手导致截肢,家长遂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9404.58元。

  2006年出生的小云是家里的独子,就读于嘉兴某小学。2013年10月14日,当时读一年级的小云在学校操场东侧的栅栏边玩耍时,因同学摇晃栅栏致栅栏立柱翻倒,将其右手砸伤。后小云因伤重被截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9812.17元。经鉴定,小云双手十指缺失50%;双掌缺失30%以上,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小云父母认为,小云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校方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但校方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栅栏作为学校校园内设施,未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从而使小云因其他学生的危险行为而受伤致残,因无法查明实际肇事者,校方应承担小云受伤致残的全部责任和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

  由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小云的父母将校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23425.17元,扣除校方垫付的1.1万元,实际支付912425.17元。

  法庭上,校方表示上述事实属实,愿根据法院判决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近日,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小云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危险的认知能力有限,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差,学校在教育、管理时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栅栏水泥立柱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却未对此作出安全防护措施,亦未对学生作出安全提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其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对原告的损失确定后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