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介绍《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办法》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的人员。《办法》规定,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要求每一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董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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