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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终审法院预审决定不起诉政务司长陈丽敏

2013年06月18日 16:2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澳门特区终审法院18日批示,经预审裁定,认为没有充分迹象显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触犯伪造文件罪、渎职罪及滥用职权罪,根据《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决定不予起诉,案件不得上诉。

  2010年,澳门律师欧宝莲向检察院举报,称2001年12月,当时的临时澳门市政局在即将被撤销的10多日前,匆忙制定了内部规章《永久性墓穴租赁内部规章》,执委会主席更迅速批准以每块3.8万澳门元,批出旧西洋坟场10个永久墓地,现任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的顾问的家人即是获批人之一。

  检察院司法官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批示,认为有迹象显示陈丽敏曾参与实施该案所针对的犯罪或其他不法行为,命令以渎职罪对她另行开立刑事侦查卷宗。经过侦查,检察院于2013年1月25日批示,认为暂无充分迹象显示有人作出渎职之行为,命令将侦查卷宗归档。此后“墓地门”举报人欧宝莲获终审法院批准成为该案的辅助人(具有作为检察院协助人之地位),并于今年3月18日提出预审申请。

  终审法院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宣告展开预审。在预审辩论中,辅助人认为案件中嫌疑人陈丽敏触犯伪造文件罪、渎职罪及滥用职权罪,法院应作出起诉批示。检察院表示,基于在侦查及预审过程中得到的事实迹象及法律资料并不足以支持将嫌疑人提交审判,本案中并无充分迹象显示嫌犯实施了辅助人所指控的犯罪,因此不应对嫌犯作出刑事起诉,应维持检察院的归档决定。嫌疑人辩护律师亦认为应作出不起诉批示。

  法庭随后对辅助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最终法庭认为没有充分迹象显示嫌犯触犯了辅助人所指的伪造文件罪、渎职罪及滥用职权罪,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89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批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此案之预审直接由终审法院负责,因此预审法官预审终结后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审决定,不得对其提出上诉。

  而在该案侦查过程中,拖延递交相关资料等原始文件、妨碍检察院调查程序的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谭伟文、副主席李伟农等四人涉嫌触犯渎职罪,已被刑事起诉法庭正式起诉,案件已移送初级法院排期审理。(记者蔺娟)

【编辑: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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