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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品说明条例生效 商户改价钱标示避违法

2013年07月19日 18: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香港7月19日电(记者 梁今)香港最新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19日生效,美容、旅游业、超市及电器店等,当日均纷纷更改货品的标示方式,以免独犯法例。

  在筲箕湾一所连锁超市,职员正忙着更换新的价钱标示,“如果早几天更换价钱牌,生意肯定受影响。”职员解释道,一般市民比较喜欢买特价货,但新的价钱标示不能突显“割价”程度。

  在新例生效后,记者看到超市内货品的价钱标示出现明显的改变,现在货品只标出售价,并没有正价作参考。超市平日打出的“超值价”、“至靓价”等宣传标语,当日亦消失得无影无踪。

  “也不知道这件货品是不是特价。”正在逛超市的黄太太对着货品露出迷茫的神情,但在旁的黄先生则道:“你觉得价钱合适就买吧,管他正价是多少。”张太太则对记者说,新例生效后,要改变以往的购物方式,“以前超市买东西,会选那些减价多的货品来买,现在没了正价参考,会看这件货品本身值不值得买。”

  据了解,新例所打击的六种不良营商手法,包括:就货品及服务做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诱饵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

  适逢每年一度的香港书展正在举行,参展商为避免违法亦改变促销手法,列明折扣优惠,取代以往惯用的“全场特价”、“最畅销”、“最热卖”等宣传字眼。

  在旅游业方面,旅行社常用的广告字眼,如“天天出发”、“保证成团”等可能有误导成分。有旅行社在新例生效后已作出删改;亦有美容院担心标榜美容疗程成效的宣传字眼会触犯法例,因而暂时抽起广告。

  香港消委会表示,只要商户以货真价实的手法销售,不需要担心犯法,假如误堕法网,条例亦赋予商户自辩机会。

  据悉,新例生效后,商户若触犯不良营商手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5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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