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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籍罪犯假释案 首次在东莞公开审理(图)

2013年08月21日 15:0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港澳台籍罪犯假释案首次在东莞公开审理(图)
    20日上午,香港籍罪犯尹照华被法警带上法庭。这是港澳台籍罪犯假释案在省内首次开庭审理。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开雯 通讯员/王创辉)作为省内唯一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工作试点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调研,并受到最高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随后被指定为港澳台籍罪犯假释工作试点单位,在全国首开港澳台籍罪犯假释常态化审理之先河。

  昨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两宗涉及港澳台籍罪犯假释案件。其中一名香港籍罪犯当庭获得假释,成为该院试点这项工作以来首位成功获得假释的港澳台籍罪犯。

  服刑中获18次嘉奖表扬

  按照法院判罚,50岁的香港居民尹照华还有1年8个月才能刑满释放,可年过80的老母亲眼下正躺在病榻上奄奄一息,这让尹照华一直盼望着能够早日出狱见上母亲最后一面。今年7月,考虑其改造表现良好,东莞监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尹照华予以假释的建议。

  尹照华于2006年因涉嫌走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间,尹照华在考核期间共获得嘉奖14次,2012年10月、2013年3月共获两次表扬,今年1月获得记功一次,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与其同窗5年的重庆籍犯人陈小兵在出庭作证时说:“尹照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按时积极完成劳动,也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监区对尹照华的假释呈报也没有不良反映。”

  最终,在尹照华的的哥哥尹某刚表示愿意作为其在假释期间的担保人后,法官当庭批准尹照华的假释申请。

  台商接纳假释罪犯助其重回社会

  与尹照华相比,台湾籍罪犯许光福的假释之路并没那么幸运顺坦。

  2007年3月,许光福受雇于同案犯叶某,伙同他人驾船从台湾出发,前往香港装运冻品后走私到大陆,该批冻品共计170吨,偷逃应缴税额约62.78万元。许光福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今年7月,许光福通过东莞监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

  东莞监狱方面认为,许光福在服刑期间表现一贯良好,无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并且有企业提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且提供工作和生活场所。

  作为东莞台商协会的副秘书长,美纪涂料公司法人代表卢先生表示愿意为许光福提供假释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场所,以帮助其在刑满释放后更好更快地重新融入社会。美纪涂料公司所在的厚街白濠社区表示愿意全力支持假释工作。

  不过,东莞市司法局对此则持不同意见。该局认为,许光福在大陆没有亲属、也从未在大陆居住生活过,该局对其的调查了解范围受限,对其改造的表现也不了解,对许假释以后能否接受教育无信心,所以不具备假释的条件。

  庭审最后阶段,主审法官表示考虑到实际情况,认为要进一步核实许光福的假释条件,此案将择日再判。

  多部门联动破解假释“三难”

  长期以来,由于两岸四地的司法衔接问题,导致我国除个别特殊案件外,基本没能对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就司法适用层面而言,对港澳台籍罪犯难以适用假释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假释前审查难”、“入矫难”和“假释后监管难”三个方面。

  “假释前审查难”表现在港澳台地区司法与大陆司法衔接不畅,大陆司法机关无法准确获知港澳台籍罪犯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以及被捕前的一贯表现等必要信息,很难对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危险性进行综合考量并作出科学的预测评估,故对港澳台籍罪犯假释持慎之又慎的态度。

  “入矫难”源于两岸四地不同法域的现实约束。社区矫正以罪犯的居住地为依归,而港澳台籍罪犯在大陆没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无法纳入内地的社区矫正范围,无法接受内地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

  “假释后监管难”是保证假释效果的关键,也是司法机关对港澳台籍罪犯慎用假释之重点、难点。对于港澳台籍罪犯,由于其在大陆没有户籍和固定居所,单凭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社区矫正部门,很难对港澳台籍罪犯实施有效监管。此外,如果不能解决其在大陆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思想稳定问题,则很容易发生假释考验期的出境脱逃和脱管现象。

  2012年,东莞中院在全国率先开展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调研,深入分析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难的根源,并形成调查报告,探索在不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搭建港澳台籍罪犯假释与内地社区矫正的桥梁,建立相应配套制度设计,使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成为可能。

  首先,在破解假释前审查难问题上,东莞中院专门建立起罪犯假释前风险评估机制,通过积极协调两岸四地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港澳台籍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再犯罪风险做出调查评估,为假释审理提供参考的依据。

  与此同时,为保证港澳台籍罪犯能够在大陆地区正常接受社区矫正,东莞中院积极协调在莞港商协会、台商协会、香港特别行政区驻粤办事处等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他们的会员企业中为港澳台商籍罪犯建立“中途之家”,为其在假释期间提供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协助监管,帮助假释罪犯融入社会。

  此外,考虑到假释考验期,罪犯因为不能回家会思念亲属,特区政府驻粤办、台商协会等组织、机构可根据罪犯的请求,协助罪犯的亲属办理入境手续,与罪犯团聚。罪犯家属一方面可以照顾罪犯的生活起居,稳定罪犯的思想,同时也可以协助对罪犯实施有效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为解决“假释后监管难”的问题,东莞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及台办等相关单位联动已建立全方位动态监管模式。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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