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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咨询依序展开 政务司长吁各界理性讨论

2013年12月10日 09:1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陈振宁

  香港特区政府12月4日发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当天表示,这是香港政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咨询将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规定展开。

  历史背景

  香港政制发展的由来须追溯历史。1984年,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签署《中英联合声明》。该声明的附件一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这些具体说明都被写进1990年4月4日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内。

  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基本法第68条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就此,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一直推动香港的政制发展工作。具体而言,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推选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规模不断增加;在立法会选举方面,地区直选和功能组别都新增议席,后者采取有别传统功能组别议席的产生办法等。

  而中央政府也为香港的政制发展提出时间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订明,“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政制发展必须依既定程序进行。根据基本法及2004年4月6日发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经过“五步曲”:一是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三是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四是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五是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咨询内容

  本届特区政府决定在未展开“第一步曲”前,先咨询社会各界的意见。10月17日,行政长官宣布成立由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领导、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为成员的“政改咨询专责小组”,处理有关咨询工作。12月4日,特区政府发表《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作出为期五个月的咨询。

  该咨询文件明确提出,任何普选方案必须严格符合基本法所规定的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原则。它亦指出,在达到最终普选目标的过程中以及在制定落实普选的模式时,亦必须确保符合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在基本法下四项政制发展的主要原则,包括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循序渐进、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就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该咨询文件提出以下可考虑的议题,包括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普选行政长官的投票安排等。至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该咨询文件提出的重点议题,包括立法会的议席数目和组成、功能组别的组成和选民基础、地区直选的选区数目和每个选区的议席数目等。

  依序展开

  梁振英表示,该咨询文件列出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和解释,并总结社会各方意见,提供基础让市民开放讨论。

  而林郑月娥就此次咨询文件的发表举行记者会表明数点:一是特区政府此次咨询不会提出具体方案,亦不会就社会各界提出的方案作具体评论;二是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市民的共同愿望;三是特区政府充分理解政改议题的复杂性,呼吁各界能以理性、平和及务实的态度,用开放、包容、求同存异的心态参与讨论。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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