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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院院长:普选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

2014年04月15日 18: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香港4月15日电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王振民教授15日在香港参加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研究论坛时表示,从各国政治实践来看,如何规定自己的普选制度,普选产生行政负责人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全世界各国确实千差万别,根本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

  有人认为,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只有符合“国际标准”才是“真普选”。针对这一观点,王振民作了上述表示。

  王振民指,普选模式和政治体制的好坏,主要不是看它是否与别的国家的体制一样,是否符合“国际标准”,一样就好、不一样就不好。衡量一个普选模式和政治体制好坏的根本标准,是看它是否能够解决本地的问题,实现本地的善治,为本地人民谋福祉,造福于本地人民。

  《公约》没有为普选提供统一的“国际标准”

  王振民介绍说,“国际标准”一般规定在由权威国际组织制定的国家公约里边。目前能够找到、与此相关的国际公约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25条第二款规定的“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王振民强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如何保护本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提供了国际标准,要求每个签约国必须保证本国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权利。

  但是《公约》并没有规定各国如何普选,没有为各国如何规定自己的政治体制和普选提供“国际标准”,它要解决的是人权问题,而不是政治体制和普选问题,解决普选问题不是制定这个公约的目的。

  王振民指出,联合国和国际社会从来没有制定或者试图制定一部“政治体制国际公约”,要求各国、各地方必须按照统一的“国际标准”实施普选、实行同样的政治体制。恰恰相反,《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公约充分尊重各国按照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人权和政治体制这两个问题有重迭交叉,只要符合基本人权标准,各国有权规定自己的政治体制和普选模式。

  谈及各国各地的政治实践时,王振民举例说,美国由“选民投票和选举团选举”产生总统的两阶段普选模式,就被很多欧洲人诟病,认为这不符合民主原则,是“假民主”,而且在这种普选模式下,在很长历史时期妇女和黑人根本没有选举权,但美国人认为这就是普选了。英国、欧洲大陆各国、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各国的普选制度更是多姿多彩,根本没有办法概括出来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

  香港普选依据的是《基本法》不是“国际标准”

  王振民认为,香港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保证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选民按照“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的原则,普遍和平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行使神圣的选举权,这就符合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设定的关于基本政治权利的国际标准。至于具体的普选制度如何规定,这是一个主权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国际社会尊重各个国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和体制。

  王振民说,香港2017年的普选模式,一定要按照《基本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去规定,而不是遵循个人想象的、实际上不存在的“国际标准”。借鉴外国经验是必要的,但绝对不是照抄照搬,政治制度的全盘移植是不科学的。

  王振民还介绍说,香港《基本法》第39条也是放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边,属于人权范畴,不是放在第四章“政治体制”里边。《基本法》关于“普选”的规定第45条和第68条都是放在第四章“政治体制”里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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