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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谈特首候选人须获提名委员会过半支持主要考虑

2014年09月01日 13: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8月3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期间指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支持的规定,是基于“提名委员会行使提名权须体现机构的集体意志”等三项主要考虑。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31日在北京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上述决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李飞表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提名机构,提名委员会行使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权力,是作为一个机构整体行使权力,必须体现机构的集体意志。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应当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以体现提名委员会集体行使权力的要求。因此,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是适当的。

  第二,提名委员会将由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候选人就需要在提名委员会不同界别中均获得一定的支持,有利于体现均衡参与原则,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利益。

  第三,行政长官报告表明,香港社会有不少意见认同行政长官候选人需要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一定比例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取的意见中,有不少人建议对这个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进一步明确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助于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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