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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人大决定确立特首普选框架 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2014年09月01日 14: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经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说,这个决定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李飞是在当天闭幕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李飞说,香港社会围绕普选问题已进行多年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0年制定的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民主制度,并设定了最终实现普选的目标。回归以来,中央一直在基本法的轨道上,积极推动这套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例如: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已经从推选委员会的400人,扩大到1200人;在立法会选举方面,立法会议席总数增加了,直选议席在十年前已经占到全部议席的一半等。

  李飞说,鉴于近来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旨在澄清偏离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错误认识,在遵循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规定的基础上,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为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法律基础,推动香港社会把普选的愿望变成现实。

  李飞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分为两部分;一是阐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观点和立场;二是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述规定是严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李飞解释说,第一,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提及决定的意义,李飞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基于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宪制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是一个庄严、审慎的决定,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李飞表示,决定将为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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