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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香港政改“五步曲”

2014年09月01日 19: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9月1日电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香港政改“五步曲”迈出了第二步。

  香港政改“五步曲”是指,根据香港基本法和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根据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今年7月15日在广泛咨询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迈出了香港政改“五步曲”的第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作出的决定,迈出了第二步。根据决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是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二是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三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四是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此次香港政改“五步曲”的后三步能否走得顺畅,关键是上述普选方案能否在香港立法会获得通过。若无法通过,则无第四步和第五步,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将实行现行的选举办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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