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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官员: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方案并非终局

2015年01月29日 21: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香港1月29日电 (记者 李启玮)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29日表示,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方案并非“终局”,在提名阶段等环节有很多可以继续优化的地方。

  香港特区政府目前正在就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展开为期两个月的第二轮公众咨询。谭志源在回应传媒时表示,行政长官产生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提名、普选、任命。在落实了“一人一票”、500万合资格选民普选后,在其他环节,特别是在提名阶段,包括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在往后可以有很多继续优化的地方。

  谭志源表示,留意到社会上有不少市民都希望往后可以优化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特区政府一定会乐意考虑,但大前提是优化做法可以帮助议案更加有民意的支持,能够帮助在立法会更加容易得到三分之二全体立法会议员通过。

  对于部分人提出取消立法会所有功能组别,谭志源回应称,现在就要承诺、甚至以法定的程序表明在2020年取消立法会所有功能组别,在法律程序上及政治现实上都不可行。

  至于两至三位行政长官候选人都需得到提名委员会过半数的支持,谭志源表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决定规定,“过半数支持”的理念本身是源自对《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谭志源指出,过半数的门坎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第一,提名委员会作为委员会机构的一个提名方式,需要用机制突显整个委员会的主观意愿;第二,过半数是少数服从多数,体现按民主程序;第三,过半数的目的是希望两至三位候选人得到跨界别的支持。

  谭志源表示,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条文不变之下,到2022年甚至以后,过半数的门坎都不会轻率或轻易地作出修改。

  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当日在另一场合也表示,行政长官候选人须取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因为行政长官代表社会各界利益,并非只照顾部分或一些界别人士的利益,所以要求候选人需多界别支持,是稳妥和合理的做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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