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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增进内地香港两地民众福祉

2019年01月19日 06:2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健全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增进内地香港两地民众福祉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两地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张晨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覆盖面最广意义最大的一项安排

  问: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法和香港特区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先后签署了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委托取证、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等五项司法协助安排。《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双方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该安排生效后,意味着两地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判决基本可以实现异地“流通”,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免受、少受重复诉讼之累。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终于达成,标志着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进一步健全,是持续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有效保障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

  问:双方在什么背景下开展《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磋商工作?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民商事案件安排》的磋商过程?

  答:“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为两地开展安排商签提供了基本依据。两地社会经济发展对开展司法协助提出了现实需求。两地司法法律界的密切合作为安排商签创造了有利条件。在一国之内、不同法域特别是不同法系间开展司法协助,既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亦不同于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之间司法协助,是回归以后两地法律人面对的崭新课题和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成就重大、意义非凡,挑战和难度也前所未有。

  2017年8月,经国务院港澳办批准,我院起草了《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初稿。一年多以来,两地进行了五轮当面磋商、数百次电话沟通、交换上百篇资料案例,逐条逐字逐句反复推敲,最终达成了《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如果没有为国为民的情怀、携手同心的互信、敬业奉献的担当、开拓进取的精神,要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这项挑战空前的任务,是难以想象的。

  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

  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会给两地民众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福祉?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旨在建立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制度性安排,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异地“流通”,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两地的司法资源。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切实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最突出的特点、亮点。具体体现在:第一,在案件类型上,将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判决基本全部纳入互认范围。本安排签署后,加上之前已经签署的婚姻家事安排,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第二,在判决类型上,将两地生效判决均纳入适用范围。两地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有较大差异。双方求同存异、彼此理解,充分尊重对方的审判程序,将各自的生效判决,包括内地的再审判决全部纳入。第三,在互认内容上,将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均纳入互认范围。香港根据其《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仅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民商事案件判决中的金钱判项。在本安排商签过程中,双方秉持“一国”原则,将金钱判项和非金钱判项全部纳入互认范围。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本安排采取了比国际公约更加开放和积极的立场,以多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做出了前瞻性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的非金钱责任等,以更好地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驱动发展。

  问:当事人如何依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向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

  答:安排签署后,将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后,在两地同时生效。安排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有关民商事判决提供了明确指引。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受理申请的管辖法院,即向内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时,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时,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原审法院的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等。特别说明的是,为更好体现“一国”原则、方便两地当事人,本安排放宽了对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的要求,即只有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才需要依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要求办理证明手续。第九条就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理由、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等。

  问:被请求方法院如何审查?如何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十一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标准,这是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生效判决的基础。第十二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不予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原审法院的审判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当事人提起恶意“平行诉讼”、违反被请求方的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第十三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管辖违反有效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时,可以酌定不予认可和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香港现有法例,此种情形本属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为体现“一国”原则,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本安排将其规定为酌定不予认可的情形,意味着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可和执行有关判决。

  仲裁保全破产协助等已着手磋商

  问:哪些案件尚没有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原因是什么?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三条规定,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暂不适用本安排。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实际数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少一部分。将有关案件的判决排除在互认范围之外,有的是因为在对方法域没有同种类型的案件,缺乏互认的基础;有的是因为双方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如何解决其互认和执行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磋商。根据安排的规定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有些类型的判决只是暂不纳入互认和执行的范围,下一步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门磋商。比如,双方实际已就跨境破产协助问题进行磋商。

  问:请谈谈对下一步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展望。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既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全面覆盖的终点,又是两地法律界同仁向着更高、更远目标前进的起点,两地今后的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依旧任重道远。目前,两地已经着手磋商仲裁保全协助有关事宜,并有了一个初步的构想,下步将加紧研究进度,力争今年春暖花开之时取得实质性进展。两地还将就跨境破产协助有关问题开展研讨,为两地创造更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同时,两地刑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的空白也有待尽快填补。

  本报北京1月18日讯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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