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6日电 近代以来,邮政汇款已风行世界。因邮政业首创于西方,是列强入侵带来的副产品,便有人以为汇款这一行当也是西风东渐。香港《文汇报》文章指,实际上,早在唐朝中期,我国就已有了这种汇兑方式,当时称之为“飞钱”,也叫“便换”。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生意人的本利数额巨大,带着大批铜钱上路,笨重又体积庞大,非得车载马驮,旅途辛劳可想而知,而且担惊受怕,若遇盗贼,弄不好人财两空!据此一些商人想了个办法,请看《新唐书.食货志》:宪宗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进奏院,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得取之,号曰『飞钱』。”
“飞钱”的具体操作是这样的:
其时,各个“道”(唐代地方行政区)在京师都设有名为“进奏院”的机构,其职责是呈交奏章、传递文书、交纳赋税等,如同现在的省、市驻京办事处。商人把钱交给“道”设在京都的“进奏院”,“进奏院”接受后,当场填写一式二份票券,票券上载明交钱人的姓名、钱款数额,以及取钱机构的名称,地点。票券的一份交给商人,另一份由“进奏院”收执后,着专人传送本“道”的取钱机构。
商人轻装登程返回本“道”,“合券乃得取之”,就是至取钱机构出示票券,经办人核对二份票券相符后,将钱如数付给。
进奏院接受商人的钱,并非全数押运回本“道”供商人提取,而是充入“道”向朝廷交纳的赋税中;“道”应交的赋税,也就用不着全数运往京都了。这样,安全而外,又免去了诸多麻烦与劳顿,诚如《国史旧闻》卷二十九“飞钱”所云:“商人纳钱京师,可少慢藏之患;地方纳钱中央,可省转搬之劳。”
元和七年(公元812年),唐宪宗下令,飞钱业务由朝廷的户部、度支、盐铁三司统一经营,收取手续费,定每飞钱—千贯(一贯一千文)付费一百文。
飞钱的出现,免去了携带巨款长途跋涉之苦,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其汇兑形式,诸如一式二份票券、填写项目、甲地交款乙地取款,交款与取款手续,与近代以来的邮政汇款基本相同,名副其实是汇款先河。(陆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