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0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记者9日从澳门中级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合议庭裁判,驳回两名上诉人对行政长官的2008年11月10日批示所提起的司法上诉。这两名上诉人声称持有纱纸契并霸占氹仔TN27经屋发展用地。
行政长官的批示是命令土地占用人将两幅位于氹仔美副将马路附近,称为TN27地段的地块(A1)和一幅位于其旁边的地块(B2)腾空并归还特区政府。
法院判决认为,有证据证明A1地块是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登记;至于B2亦没有相关记载。鉴于没有证明档证实上述两地块属于私人拥有,而上诉人亦没有证据证实拥有上述地块的拥有权和利用权。因此,行政长官的2008年11月10日批示不存瑕疵,并驳回其司法上诉。
对于中级法院对首个上诉的霸地个案判以败诉,特区政府表示欢迎,并深信有关裁决为特区政府日后处理同类型霸占政府土地的个案提供了重要的支持理据。
特区政府重申,绝不容许非法霸地占地,破坏山体、阻碍政府护林工作,以及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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