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9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终审法院驳回海关海上监察厅的船队指挥官被指擅离职守,被海关关长停职120天、饬令取消由他负责的例行查船工作的上诉案。
本案中,上诉人是海关海上监察厅的船队指挥官,被指2005年1月1日至9月25日,多次擅自离开职守(包括早退及迟时上班),还在2005年8月曾身处内地,下令取消由他负责带领巡逻船的例行查船工作。去年9月25日,海关关长决定将他停职120天,由保安司司长确认。
上诉人对有关行政决定不服,向中级法院请求中止效力,要求在司法上诉期间复工,但被中院驳回,理由是若法院准许他继续执行职务,势必严重侵害保安司司长所作的停职批示。上诉人不服,向终审法院上诉。
上诉人认为实时执行停职的行政决定,对其产生严重的以及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决有违《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四款的规定,应被撤销。
终院裁决书摘要指出,无论如何,实时停职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可能产生的损害,主要涉及其家庭经济和工作晋升,并非过度地高于处罚违反职务上义务的行为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即保证对纪律的服务,这是对军事化部队,特别对其主管人员的根本要求),故上诉人所提出有违《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四款的规定,理据不成立。
上诉人也提出,中级法院没查明重要的事实,不能假设保安司司长在其批示内所认定的上述事实属既定事实,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一款b项所指的要件,故有关裁决应视作无效。
终院裁决书指出,为审查是否满足该要件,应把被质疑的行为视为确定内容,以便确定该行为追求的公共利益,分析不立即执行停职行为,会产生多大的损害,故此驳回上诉。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