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2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11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以修订四条条例,使之适用于中央政府驻港机构。
林瑞麟表示,中央政府在特区设立的机构共有三个,分别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他指出,《基本法》已载有条文,表明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香港特区法律。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都必须遵守特区法律,这是十分明确的。
林瑞麟指出,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条,除非某条法例明文规定或以必然含意显示有此意图,否则有关法例对国家不具约束力。这项原则在若干其他普通法地区也有采用,包括英国和新西兰。根据《基本法》,香港仍是一个普通法地区,上述原则因而也继续适用。同时,每条法例的情况都有所不同,适用性应要反映政策原意。
林瑞麟表示,就现时明文规定对特区政府具约束力的其中16条条例,特区政府一直研究、并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商讨这些条例是否及如何适用于中央政府驻港机构的问题。特区政府已取得进展。
林瑞麟透露,按照所达成的共识,作个开始,港府在2008至2009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这条《200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修订四条条例,分别是《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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