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强奸、杀人、强盗和纵火犯将佩带电子脚镯——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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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强奸、杀人、强盗和纵火犯将佩带电子脚镯
2009年12月23日 0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2月23日电 韩国22日修订法律,要求不仅是性暴力犯罪,杀人、强盗和纵火犯也将被佩带电子脚镯。佩带时间最长达30年。

  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总理郑云灿22日主持国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含上述内容的《有关特定犯罪人员佩带电子脚镯的法律》修订案。

  修订案规定,对于性暴力罪犯等暴力犯罪人员佩带电子脚镯的年限从目前的10年延长至30年,且最短佩带时间为1年。但对于未满13岁儿童为对象进行的犯罪,佩带时间下限延长至2倍。

  韩国国会曾于2008年通过“对特定性暴力犯罪者附着定位跟踪电子装置修正案”,决定自当年9月开始,性犯罪惯犯强制性地配戴上具有定位跟踪功能的电子脚镯,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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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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