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东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对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两年前,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发布时,东莞曾开展过类似的文件清理工作。
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除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依据,与市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成效。
正如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所说,此次清理工作是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体检”和“瘦身”,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废止或修改与上位法相冲突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有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还能从源头上保障执法依据合法、合理、有效。
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拟定出台的规章、条文,一旦其可适用的社会情境发生变迁,必然要进行修整甚至清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性文件的制定是可以任意、随机且不用注重连续性的。
在这一点上,上周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局以及市审计局等多个部门相继对外发布新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就从另外一个层面说明了依法行政还必须处理好政策拟定时变与不变的关系平衡问题。一个好的红头文件,在拟定之初就应该兼顾好当前实际与未来情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以保证文件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意义。
当然,社会情境的变化的确是有不可预测的特征。因此,在规范文件标准化的同时,强化文件适用性的动态管理也十分重要,相信这也是政府定期清理红头文件的初衷。
不过,笔者留意到,此次针对红头文件的“体检”工作仍将是一次部门自查行动,即由实施单位或解释机关对本单位制定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目前,这种自我体检的效果还不得而知,但与政府推行依法行政中关于公开透明化的要求显然有所背离。事实上,一次闭门的自检行为其效果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民众认可也是值得怀疑的。
笔者认为,清理红头文件工作,应该增加透明度,特别是主动接受公众及舆论监督。其实,在国内有些城市就已经做到了这一点。重庆在清理红头文件时,就主动拓宽渠道,通过网络、电话等各种平台,约请市民举报问题规章,对不合理、不科学、不规范的文件进行“挑刺”。
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对红头文件的管理和规范应该实行日常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并努力构建一种常态管理机制。具体来说,就是把对红头文件的清理行动与日常审查工作进行有效衔接。
例如,针对红头文件的实施效果,专门建立一种常态化的跟踪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公开检测与评价。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通过开辟公共平台等方式,公开收集市民、企业以及组织机构等意见和建议,并最终根据社会公众的感受、专业机构的认可程度,以及制度运行的社会与市场效应,来为文件将来的立、改、废提供最鲜活的参考依据。记者 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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