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确定性严重缺失的社会里,投机的诱惑和收益必然会被放大,诚实的风险与代价随之增加,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和贫富观将变得扭曲。遏止投机需要重建社会生活的确定性。
一味强调机会公平而不注重结果上的扶弱原则,可能导致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跌破基本底线,生活难以为继。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积极动用公共资源来守住这条不可突破的底线。
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管理者都必须与人民群众建立起无障碍的联系通道。这种联系通道既是自下而上的,也是自上而下的;既是人民群众的民意表达通道,也是执政者的管理输出通道。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说过:“在21世纪初期,影响世界最大的两件事,一是新技术革命;二是中国的城市化。”随着这场史无前例的城市化运动的展开,中国社会面临剧烈转型,传统的农村社会不断解构,新型的城市社会正在形成。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问题在于,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转型被压缩到一个很短的历史时期里。如此剧烈的社会转型必然带来深刻的利益格局调整,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提出巨大挑战。
用法治精神打造确定性的社会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同时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的分层与分化。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过去灵活多变的管理方式所带来的优势和问题几乎同时呈现。因为灵活多变,社会管理者得以在这个剧烈变迁的时代成功地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但也正是管理行为的灵活多变,又给一些人的投机留下了空间。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投机从来就是失序的产物,社会越是失序,投机就越盛行。在一个确定性严重缺失的社会里,投机的诱惑和收益必然会被放大,诚实的风险与代价随之增加,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和贫富观将变得扭曲。这种现象如果不能及时遏止和纠正,全社会将不得不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遏止投机需要重建社会生活的确定性。确定性是法治的重要精神之一。古代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曾用一个比喻表达了确定性的重要性:“一兔走,百人逐之,非此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无独有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曾用一句话阐释过法律的确定性价值:“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唯有定分,方可止争。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就是社会生活的确定性。然而,在目前的社会管理过程中,确定性的实现还存在诸多现实中的困难和认识上的偏差,动拆迁补偿就是一个突出例子。多年来,一些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没有深刻认识到补偿标准的确定性在稳定被动迁人的利益预期、明确政府不可突破的政策底线以及维护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性,往往在不堪其扰的情况下或主动或被动地放弃政策底线,希望以个别的妥协换取整个项目的推进。短期来看,这种个别妥协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的即时效果,但长期来看,这种以牺牲确定性为代价的妥协是经不起推敲的,会让人错误地认为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花钱买太平,最后的结果必然是越买越不太平。以这种方式 “摆平”的只是局部和一时,“摆不平”的却是全局和长久,满足的只是漫天要价的个别投机者,伤害的却是善良诚实的多数老百姓。就此而言,转型时期的中国需要用法治精神打造一个确定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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