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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国家海洋局公布实施《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全文)(5)

2012年04月19日 14: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规划重点保护领海基点海岛;推进甘泉岛、东岛、西沙州、金银岛的保护区建设,保护海岛植被和海龟、海鸟、珊瑚礁等生物物种资源;实施中建岛、永兴岛、北礁、浪花礁、华光礁、盘石屿、玉琢礁等珊瑚礁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海岛补给中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开放开发西沙群岛旅游产业;开展养殖和远洋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积极稳妥推进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开展海水淡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垃圾污水处理及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16.中、南沙群岛区(略)

  (四)港澳台区(略)

  五、重点工程

  为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解决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在规划期内,组织实施十项重点工程。

  (一)海岛资源和生态调查评估

  工作目标:摸清海岛现状,分析和评价海岛情况,为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海岛资源、加强海岛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工作任务: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海岛资源和生态调查与评估”,结合全国土地调查,清查我国海岛的数量、位置、面积、资源生态保护与利用的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适时开展“海岛地名普查”、“领海基点海岛保护情况调查”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情况普查”等专项调查,获取重点工程和专项工作需要的数据和资料;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公布有居民海岛名录和海岛对外开放名录。

  (二)海岛典型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保护

  工作目标:加强海岛典型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保护,维护海岛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重点保护具有典型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生物物种资源的海岛。

  工作任务:加强海岛保护区管理,完善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强化保护区基本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开展保护区管理评估,建立培训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强化保护区巡航监督、跟踪监测等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新建10个自然保护区、30个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具有典型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生物物种资源的海岛;建立10-20个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倡导和引导生态型开发模式;开展海岛物种登记,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普及海岛典型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知识。

  (三)领海基点海岛保护

  工作目标:严格保护领海基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保持领海基点海岛地形、地貌的稳定。

  工作任务:制定领海基点海岛保护技术标准和规范,划定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范围,开展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标志设置工作;建立并实施领海基点保护范围标志定期维护制度;在麻菜珩、外磕脚、中建岛等开展领海基点海岛地形、地貌及其演变规律的长期连续性观测与监测工作,保持领海基点海岛及其周边区域地形、地貌的稳定;对生态受损的领海基点海岛实施修复;将领海基点海岛的监视监测系统纳入国家海岛监视监测体系的优先建设范围。

  (四)海岛生态修复

  工作目标:通过试点推广方式,完成50个较为典型的生态受损海岛的生态修复工作。

  工作任务:编制海岛生态修复技术规程;选取辽宁大王家岛、山东崆峒岛、浙江桥梁山、北渔山和南韭山、广东罗斗沙、三角岛和小蜘洲等,实施海岛陆域生态系统受损修复试点工程;选取辽宁广鹿岛、山东麻姑岛、福建东山岛和海坛岛、广西沙井岛、海南赵述岛等作为试点,实施岛体周围沙滩生态修复工程;选取福建湄洲岛、海南永兴岛、西瑁洲岛和小洲岛等作为试点,实施海岛周边红树林、珊瑚礁生态修复工程;根据试点经验,沿海各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海岛生态修复工作。

  (五)海岛淡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工作目标:保护海岛淡水资源,保障有居民海岛居民生活用水,逐步解决生产用水需求。

  工作任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保护海岛水源地,实施海岛绿化和水源涵养工程;海岛开发利用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海岛淡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因地制宜建设海岛水库、大陆引水等工程;在严重缺水的边远海岛支持建设家庭水窖、蓄水池等雨水收集设施;推广节水和水资源二次利用技术;加大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在辽宁海洋岛和长兴岛、山东灵山岛、大管岛、养马岛、田横岛、刘公岛和坨矶岛、浙江舟山岛、六横岛、衢山岛、大门岛、鹿西岛、洞头岛和虾峙岛、福建海坛岛、南日岛和浯屿岛、广东担杆列岛、南澎岛和北尖岛、广西涠洲岛、海南东锣岛、西鼓岛、东瑁洲、西瑁洲、分界洲、大洲岛、蜈支洲岛、甘蔗岛、七洲列岛和西沙群岛等建设海水淡化工程和雨水收集示范工程;对其他海岛海水淡化、水库建设和维修、大陆引水、雨水收集、水资源二次利用等工程给予补助。

  (六)海岛可再生能源建设

  工作目标:充分利用海岛可再生能源,保障边远海岛用电需求,改善人居环境。

  工作任务:开展海岛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及多能互补技术研究,在辽宁大王家岛、塞里岛、褡连岛、猪岛和三山岛、山东大管岛、庙岛、灵山岛、北长山岛、南长山岛、大黑山岛和小黑山岛、浙江屏风山、海山、上大陈岛、下大陈岛和舟山群岛、福建海坛岛、东山岛、六屿岛、福屿、南日群岛和台山群岛、广东漭洲岛、南澎岛、北尖岛、大万山岛和担杆列岛、广西麻蓝岛、海南大洲岛、东瑁洲和西沙群岛等建设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示范基地;加强对其它边远海岛可再生能源建设工程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近岸海岛建设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海岛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

  (七)边远海岛开发利用

  工作目标:加快边远海岛(边远海岛名录见附录)渔业、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的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工作任务:建立边远海岛名录制度,定期更新和发布边远海岛名录;探索边远海岛开发利用方式,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重点扶持并建成5-10个边远海岛开发利用示范性工程;加强边远海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山东北隍城岛、浙江大长涂山岛、福建南日岛、大嵛山岛、广东担杆岛、广西涠洲岛、斜阳岛、海南西沙群岛等,建设交通码头和岛上公路的示范工程;开展补给中转基地建设,在辽宁海洋岛、山东灵山岛、西沙群岛等,建设适当规模的补给中转基地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其他中小型补给中转基地建设;鼓励远洋捕捞、海水养殖、生态旅游、交通运输、中转贸易等海岛特色产业发展,对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海岛开发项目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国家优先研究和安排边远海岛对外开放,选择区位条件特殊、资源状况较好的边远海岛,建立海岛对外开放试验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对边远海岛县、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边远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强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扶持边远海岛社会事业发展,加快边远有居民海岛中小学校、县(乡、村)医疗机构、广播电视和通讯设施等建设步伐;将边远海岛地区纳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范围,逐步提高海岛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

  (八)海岛防灾减灾

  工作目标:海岛地区的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灾害救助、恢复重建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防灾减灾知识的公众普及程度明显提高。

  工作任务:实施海岛防风、防浪、防潮工程,重点加强避风港、渔港、防波堤、海堤、护岸等设施建设,加强海岛城镇排涝设施建设,防治海岛山洪和地质灾害;提高河口海岛防洪安全意识;完善海岛与陆地联网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海岛灾害风险评估、信息管理能力、海上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海岛防灾抗灾科技能力,推动减灾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开展海岛防灾减灾规划体系与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工作;在长山群岛、庙岛群岛、舟山群岛、东山岛、海坛岛、万山群岛、涠洲岛、西沙群岛等建设海岛防灾减灾综合示范区;扶持在台风、风暴潮、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高风险区建设社区避难场所;开展多层次专业化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强化防灾减灾管理人员责任意识。

  (九)海岛名称标志设置

  工作目标:完成6000个海岛的名称标志设置工作。

  工作任务:确定立碑的海岛名录和立碑时序;编制海岛名称标志设置工作方案;进行现场踏勘选址;完成海岛名称标志制作和设置,完善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海岛名称标志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十)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

  工作目标:动态监控我国海岛保护与利用情况,面向海洋管理部门、涉海单位、社会公众等提供多种形式的海岛信息服务及海岛信息产品,实现海岛监视监测系统业务化运行,为国家制定海岛保护和开发政策提供翔实的海岛综合数据。

  工作任务:建设海岛监视监测业务体系;建设海岛数据平台、海岛管理平台、海岛监视监测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设计海岛监视监测产品范例;实现卫星遥感监测、航空遥感监测、登岛实地监测、船舶巡航监测、海岛统计调查、无人机航拍监测、视频监测等多种方式的海岛监视监测,建立海岛生态评估和预警系统。军队设防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工程建设由军地双方共同组织实施,所获资料严格保密。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协调机制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海岛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支持和精心组织海岛保护规划的实施,把海岛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海岛保护与管理的高层次协调机制,强化涉岛部门之间、涉岛行业之间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好规划重点工程的实施,及时解决海岛保护与利用决策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促进海岛保护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海岛开发秩序

  加强海岛保护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国家和地方海岛保护规划体系,建立健全海岛统计调查制度、海岛名称管理制度、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制度、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等;建立海岛监视监测管理体系,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秩序,加强无居民海岛建筑物和设施管理,开展海岛保护规划实施评估,强化海岛执法监督检查及巡查,依法查处海岛保护、开发、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制止破坏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保证规划实施效果。

  (三)重视人才培养,加强海岛管理与科研队伍建设

  实施和推进人才战略,加强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执法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提高海岛管理人才队伍整体素质;重视科技投入,积极引进、培养海岛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高层次海岛科技人才,建立一支“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海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一批有特色的海岛科技服务机构,加强重大问题与关键技术研发力度,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充实和加强海洋执法力量,用现代化的船舶和飞机及先进的仪器设备装备海上执法队伍,提高应对违法、违规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专业的海岛执法队伍。

  (四)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海岛保护规划,特别是宣传海岛保护规划在依法加强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海岛开发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公众的海岛保护意识,为规划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规划编制和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听取公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海岛保护法规定的规划公示制度,及时将已批准的海岛保护规划依法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和完善规划编制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五)落实规划任务,强化重点工程管理

  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给予支持。各项重点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选项,按项目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按效益考核。重点工程建设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工程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海岛地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工程的实施单位。建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体系,按照国家施工标准,实行工程监理制,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逐步推行重点工程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军民融合式发展,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国防需求,促进海岛开发利用经济效益与军事效益的最优化。

  (六)设立专项资金,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海岛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落实《规划》重点工程和工作任务的资金需求。国家依法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国家在海岛收取的各类生态补偿资金要专项用于海岛生态保护与恢复。积极发挥政府财政性投资导向作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投资海岛。特别要加大对边远海岛的资金投入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利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吸引资金,促进边远海岛的开发、建设和保护。

  二〇一二年四月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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