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拟2年评1次 每届不超10名
中新网6月18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家民委起草的《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意见稿称,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立并组织实施,主要奖励委属院校、文化事业单位中在民族教育、文化艺术、新闻、翻译或出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意见稿明确,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外,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意见稿规定,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候选人应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在本专业中有较高学术造诣,成果显著,是重点学科带头人,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作出突出贡献。
——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或民族语文翻译等领域成绩显著, 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主要带头人,并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在其它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的专业技术人员。
意见稿指出,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作为评选对象参加评选。
意见稿称,候选人须通过单位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推荐单位应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事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人事司会同有关方面成立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人事司应将拟奖励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候选人进行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公示期满后,人事司负责将拟奖励人选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
意见稿称,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奖励决定,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每位获奖者的奖励金额为20000元。奖励资金从专项经费中列支。获奖者有关资料应存入个人档案。
意见稿指出,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意见稿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推荐单位或获奖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励的;
——获奖者因严重违纪受到处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获奖者有其他与荣誉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自2003年始,国家民委设立“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奖项,至今已开展四届评选工作,受表彰专家达50名。2011年5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中央机关等单位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名录》中,保留了“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