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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一批新规新举今起施行 6城市外地人可办出入境证件(2)

2012年09月01日 00: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环境监察办法强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原则、管理体制、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和工作要求,都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范了各级监察机构的设置、命名及队伍建设。办法规定,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各级分工明确,从属清晰。同时《办法》规定,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需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办法》在总则中强调了环境监察机构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早在今年六月,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指出,环保部今年将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理情况等信息。《办法》中的条例亦表现了部委对突发事件处理的重视。

  《办法》指出,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规定,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并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办法》特别强调,境监察机构应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此外,《办法》还鼓励各级别各地域的环境监察机构加强数据信息的沟通交流,鼓励环保主管部门与司法等机关配合协作,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执法,推动环境监察部门全面提高执法能力。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准入门槛提高

  由国家安监总局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施行。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

  《办法》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该《办法》明确,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同时,《办法》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

  《办法》对许可权限作出了调整,将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明确了发证条件,从企业选址、布局、设备、储存条件、制度、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安全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比原《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为严格的要求。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办法》规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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