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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天5起“诈”机案 专家建议教育处罚两手抓

2012年10月28日 11: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42天5起“诈”机案。

  29岁的熊仁(化名),可能从未想到,自己身后还会有如此多的效仿者。

  近日湖北首例编造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案一审开庭。公诉机关建议,法庭从重处罚被告人熊仁,判处其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警示社会公众。

  记者采访的有关专家指出,熊仁不是首个编造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在关注熊仁案时,我们应更多地反思——这类案例频繁发生,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为阻债主大学毕业生打恐吓电话

  “我只说一次,刚起飞的9706有爆炸物,起飞45分钟后爆炸。”

  在法庭上,熊仁对公诉机关播放的“恐怖”电话录音证据,没有表示异议。

  今年8月30日22时29分,熊仁拨打了深圳机场公司投诉(客服)电话,说了前述那段话。

  23时许,襄阳市公安局接到深圳警方关于襄阳至深圳航班受电话威胁的情况通报。

  23时22分,深圳航空公司所属的ZH9706航班在武汉天河机场安全备降。经天河机场公安、武警等部门紧急排查,并未在该航班上发现爆炸物。事后,为运送滞留的乘客,深航公司临时增加两个调机航班,导致8月31日的8个航段6个航班的不同程度延误。

  同时,接深圳警方通报后,襄阳市公安局立即对嫌疑电话展开调查。9月1日下午,襄阳警方在广东东莞一宾馆内将熊仁抓获归案。

  落网后,熊仁交代的作案动机更是荒唐:为了阻止债主讨债。

  事情起因于一辆二手路虎轿车买卖。大学专科毕业后,熊仁做起了二手车生意,经常往返于深圳、襄阳、武汉等地。今年春节期间,他以24万元的价格将一辆二手路虎轿车卖给熊某。熊某后来发现,该车根本不能在襄阳、十堰等地行驶,于是找到熊仁讨说法。无奈,熊仁以28万元的价格回购路虎轿车,当场付了4万元,另外写下一张24万元的欠条。

  8月30日,得知熊某将到深圳找自己“讨债”24万元时,熊仁就想出了打恐怖电话的“歪点子”。

  因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熊仁随后被检方批捕。10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严重后果不应仅用经济损失衡量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仁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给航空公司、机场造成巨大损失,也造成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和地面管理次序的混乱,给社会公众乘坐民航班机带来心理障碍。建议法庭应以编造恐怖信息罪追究熊仁的刑事责任,并判处其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证明熊仁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深圳航空公司委托北京两位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审计报告,证明深航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5771元。

  此外,空管、机场、公安等都运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此事。其中,仅武汉天河机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就调动了机场、消防、急救、飞行管制、安检、武警、公安等部门的应急救援人员200多人,车辆20余台,进行了现场应急处置。

  针对公诉方关于“后果严重”的意见,熊仁的辩护律师称,2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一个航空公司来说,并算不上重大损失;对所谓的“引起社会恐慌”,实际情况是,案发时信息只有该航班上的乘客、空乘人员及参与紧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知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社会公众只是在有关部门确定为虚假信息后才得知,并没有造成大面积恐慌。

  辩护律师的观点可能也是多数国内公众对这类事件的看法,认为20多万元对航空公司来说不算什么,但在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泉看来,恐怖信息对民航的实际影响,要远远超过一般行业或领域,不能将其与社会一般恐吓信息混淆在一起,毕竟说飞机上有炸弹与说在体育馆或超市里有炸弹所带来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林泉指出,编造恐怖信息除了会给航空公司带来的经济上的巨大损失,造成航班返航或者紧急备降,航空公司要付给机场等各方面费用,还要安排旅客住宿、安抚他们情绪等;而机场方面在应对紧急备降时,还要出动武警、消防、医疗、安检等众多人力物力,这本身也是一种资源支出。此外还会影响空运管理,其他飞机可能就要绕行让路等,这些无形的损失岂止是可以用简单的经济账来算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京辉一直关注深航“诈弹”案的进展。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吴京辉认为是妥当的,只有从重处罚,才能在社会上形成警示效应。

  吴京辉的担心不无道理。熊仁航空“诈弹”发生前后的42天内,国内还发生了5起“诈弹”案:10月9日晚,国航CA4111与CA1578航班均于起飞前接到不明电话威胁,后被证明为虚假消息;由于接到匿名恐怖信息,10月8日17时30分左右,南航CZ680航班备降兰州中川机场,编造恐怖信息的王某被刑事拘留;8月30日,熊仁威胁深航航班;8月29日,国航由北京飞往纽约的CA981航班收到威胁信息,起飞7小时后返航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降落。

  “除了进行刑事处罚,还应从民事上追究熊仁的责任,令其承担其行为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如果暂时赔偿不了,也要作为一种债务,等他有能力的时候一起承担。法院还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等手段敦促他履行债务。”吴京辉希望经济上的追责能给潜在的“诈弹”散布者以威慑力。

  法官建议严重后果标准应该明晰

  目前,国内对从重处罚编造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案件的呼声很高。但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各地法院尚没有对一件类似案例作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编造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规定了‘严重后果’,但目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何种情形属于‘严重后果’作出规定,这导致我们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很难把握——在没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延误航班多长时间、造成多少直接经济损失等才算‘严重后果’。”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刘须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因为没有规定“严重后果”的明确标准、全国尚无5年以上判例,基层法官在量刑时倾向于“保守”。“对于这种无明确规定的量刑来说,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倾向于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从轻判决。”刘须兴说。

  在国外,类似案例往往会受到比较严厉的处罚。比如,美国密西西比州就规定,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要受到10年监禁并处以1万美元罚款;在美国纽约州,未成年人做此类事,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英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对此类事件也处以重罚。2005年,一个18岁的英国女孩儿因为怕赶不上飞机,就打虚假恐怖电话给机场,致使航班延误。最终,这名女孩儿被判令赔偿每一位乘客1万美元。

  “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法官应考虑到航空业的特殊性,从国家形象和社会效益考虑后果是否严重。”林泉建议。胡新桥 刘志月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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