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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要求规范村级民主评议活动

2012年11月05日 17: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1月5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应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评议活动,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同一评议对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变更、撤销民主评议结果,评议结果要与评议对象的使用和补贴待遇等直接挂钩。

  意见指出,村级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保障。全国各地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日益规范,但有的地方出现了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不够规范甚至引发贪污腐败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民主评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评议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岗位目标职责和工作业绩、村集体“三资”管理以及政府强农惠农富农项目实施、廉洁履职情况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

  意见强调,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同一评议对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民主评议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开展,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当及时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村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乡镇党委、政府要求,在民主评议开展10日前将民主评议实施方案书面告知民主评议对象,并向村民公布。民主评议对象应当积极主动、客观公正介绍履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以村民会议形式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应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民主评议考核表,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意见进一步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变更、撤销民主评议结果,评议结果要与评议对象的使用和补贴待遇等直接挂钩。涉及村民或村集体利益的民主评议奖惩办法,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村内相关工作。村务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评议对象按照民主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评议对象改进工作。对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监督。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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