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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聚焦中国《劳动合同法》 争议与博弈中诞生

2012年11月16日 17:39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

  一部法律,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19余万条和55万余条意见,牵动全社会的神经。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改,不但体现了法律专业主义的渐进,也展现了国家和民间良性互动的可能

  本刊记者/刘炎迅

  今年6月24日,实施4年多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8月5日,修改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立即收到55万条反馈意见,争论不断,一如当年。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经过了四年的审议,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19万条,这个数字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立法史中名列第二,排名第一的是“五四宪法”。

  这两个数字的背后,是亿万劳动者、众多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之争,亦是劳、资、政府三方的权责利如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博弈。

  事实上,这种博弈仍然在继续;而一部涉及全社会利益的法律,如何能够公平地保护双方的利益,仍在探讨之中。

  “海派”与“京派”之争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严格的起草小组,在起草的不同阶段,由不同的部门来主导。”11月13日,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年《劳动合同法》处于起草过程时,他担任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直接而深入参与了相关过程。

  彼时,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已实施了十余年,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形式愈发多样,劳资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短期合同盛行,没有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类案件大量出现……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项《劳动法》执法现象大检查,重点检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社会保险问题。得出的结论是:不容乐观。

  起草一部新的用以规范劳资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想法,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然而从第一稿开始,其中的各项条款就始终处于争议之中。

  2006年3月全国人大办公厅发布《劳动合同法(草案)》,两天后,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学教授董保华就发表反对文章,将此前一直处于公众视野之外的争议公之于众:“草案过于倾向劳动者的立场,让企业处于被动地位,一定会引起企业的变相反弹。”

  比如,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企业的最高权力要转入职代会和工会手中,对于企业所有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类似的“劳资双方”不同立场的争论,在当时引起广泛影响,并形成了以董保华为代表的“海派”和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为代表的“京派”。

  如今回想起来,郭军坦言,最初的想法是,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相对强大的用人单位总是处于弱势,向劳动者倾斜正是为了对等保护。“否则,一个50公斤级的选手和一个80公斤级的选手比赛摔跤,结果是毫无悬念的。”

  “《劳动合同法》各次审议稿和最终通过稿全面体现了这一精神。”郭军说,如订立劳动合同禁止收取抵押财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对劳动者宽,对用人单位严;用人单位欠薪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等。

  争议不断

  但“海派”对于第一稿的意见还是被采纳了。在第二稿中,第一稿中反响最激烈的条款都得到了部分修改。

  在整部法律的讨论过程,还与当时发生的时事有不可分割的关系。2006年前后,全国大小矿难频发,伤亡数据无法统计,暴露出用工方瞒报现象严重的问题,第三稿讨论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之后,根据中央派出的联合调查组检查“黑砖窑”的结果,直接促使了第四稿中第93、94、95条的产生,其中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第95条则直接提出的政府部门的“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律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的讨论记不清了,比较正式的研讨会议大约十次。”郭军回忆说,“最为重要的是草案刚提交国务院审议时,根据全总的提议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研论证。

  在他的记忆中,分歧和争议比较大的内容还包括:劳务派遣是绝对禁止还是有序规范;试用期是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还是与工作内容联系;劳动关系短期化是刚性解决还是以经济补偿金等经济杠杆调控、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与程度。……

  “实际上,有些分歧最初有两套解决方案,但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在决策机构确定后,基本都形成了共识。”郭军说。

  《劳动合同法》最终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在2007年6月29日获得通过。

  争议仍在继续

  郭军坦言,没有一部法律是尽善尽美的,他对《劳动合同法》中一些问题的规定还有不同意见,总体上感觉仍是“力度不足”。这也是为什么今年6月重启《劳动合同法》修改程序的原因。

  而在董保华看来,被称为《劳动合同法》“法眼”的第十四条,也仍然不是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该条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法》首创,《劳动法》里就有相关规定,二者的区别在于:《劳动法》的“无固定”主要员工在企业工作10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劳动合同法》扩大了,一个员工在某企业只要签合同两次,就可以享有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样规定可以保证稳定,但不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流动。”董保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但郭军不认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而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不等于终身制,也不是铁饭碗。劳动者有过错、丧失劳动能力、企业经营困难裁员,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据董保华介绍,今年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焦点还集中在:“三性岗位”(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同工同酬和加强行政管理问题上。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13个条文,分别从严格劳务派遣市场的准入条件、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明确劳务派遣工依法享有的权利、规定劳务派遣监管和连带赔偿制度等4个方面,对劳务派遣加以规定,限制其发展。劳务派遣也因此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

  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与立法本意相背的现象,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增多。

  55万条意见,再次证明,这是一部涉及亿万人切身利益的法案,它的修改,牵动了社会的神经。

  11月1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张世诚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次修法,目前到了什么阶段,下一步会怎么样,目前还不便对外说太多。“但相信会更加完善,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企业主们安心,实现双赢,让社会更稳定和谐。”(感谢本刊实习生陈薇整理相关采访录音)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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