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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举报重特大安全事故最高可奖3万元

2012年11月23日 08:53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后在新疆,凡是举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安全的,将获得最高3万元奖励。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举报人可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到访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据悉,新出台的《办法》首次把新闻媒体纳入奖励范围: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办法》规定,在新疆全区范围内,发现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社会公众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都可举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出台前,施行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举报奖励范围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对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新《办法》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将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

  《办法》明确,举报较大事故的,给予2万元奖励;举报一般事故的,给予1万元奖励;举报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给予3万元奖励;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举报案行政罚款额的1%~3%给予奖励,奖励额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另外,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但没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罚款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办法》同时强调,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记者赵晓展)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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