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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委会拟不再有受理罢免权

2013年03月27日 10:29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随着我国人口流动性加强,大量农村居民外出务工,而一些致富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则入村驻扎。针对这个普遍现象,《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分项明确了“户在人在”、“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这三种情况的选民登记。

  居住一年以上就有选举权

  为了发挥外来人员致富带头作用和鼓励大学生村官、离退休返乡人员等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工作,修订草案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进行登记,参加选举。

  而户在人不在的村民,也有参加选举的权利。但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表示参加选举的,便不会被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中。

  选票过半优先选择女性

  如今,村干部的队列里不难看到女性的身影,新修订的草案在维护妇女选举权利中也作了一系列新的细化规定。其中包括在总则中相应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的规定;在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明确要求“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此外,在选举过程中,还规定了选票超过半数时,优先妇女当选;以及没有妇女超过半数选票时,再确定1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这两项原则来确保妇女委员的当选。

  考虑到我省农村情况的多样性,修订草案灵活设置了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投票方式,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确保未能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继续参加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保证选举不落空。

  赋予乡政府罢免建议权

  在现实生活中,罢免制度往往很难实施,为了真正实现民主监督,修订草案增加了动议罢免的主体,规定“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均可提出罢免要求。

  同时,改变了受理主体,使罢免活动更符合民主分权与制衡原则,修订草案改变了现行规定中村民委员会自己受理罢免要求,自己主持罢免会议的内容,规定“罢免要求应当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罢免会议。此外,还强化了乡级政府的监督作用,赋予其罢免建议权。

  此外,修订草案还设专章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上级政府部门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候选人和当选人等不同主体,在选举期间和选举结束后,发生的不同行为,以及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王云)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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