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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医疗纠纷赔付1万元以上禁私了

2013年04月10日 10:4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五种方式化解医疗纠纷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于1月1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昨日对外公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五种方式可解决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有五种方式可以解决。

  第一种方式为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下的自行协商解决。据悉,目前广东九成以上的医患纠纷都是选择“私了”。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其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种为申请医调委调解。《办法》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目前,省医调委已成立。

  第三种方式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第四种方式是向法院申请诉讼;第五种方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如“医疗纠纷仲裁”等。

  政府可购买医调委服务

  《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可以在医调委设立及调解工作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法》规定,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抢救 6小时内可补记病历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资料就成了关键证据。《办法》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同时强调,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等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太平间存尸不能超24小时

  《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练情情、耿旭静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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