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公布《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10月起施行(2)

第五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五十七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旅游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 当场作出旅游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旅游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存入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作出处罚的地点。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处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
(二)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第六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旅游主管部门的催告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旅游主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应当向收缴机构出示。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或者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不得非法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旅游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结案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由、案源、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案件办理情况、复议和诉讼情况、执行情况、承办人结案意见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5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案一卷;
(二)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书应当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或者钢笔;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条 案卷材料可以分为正卷、副卷。主要文书、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请示报告与批示、集体讨论材料、涉密文件等内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
第七十一条 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将案卷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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