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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8月1日起试点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3年05月30日 15:32 来源:吉林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今天长春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8月1日起,长春市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作为试点行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陆地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

  在现行增值税l7%标准税率和l3%低税率基础上,将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试点一般纳税人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l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款作为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合理扣除。

  试点过渡期间,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在优惠政策转换上,试点纳税人原享受减免营业税政策的,改为免征增值税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试点个体工商户的初始定额基本保持不变,沿用地税已经核定的定额,原则上一年内暂不作调整。(记者王焕照张秀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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