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4)
(四)债务制度不够完善,债务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
一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虽然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债务管理制度,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等管理仍显薄弱。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中,仍有8个尚未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13个尚未建立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举借审批制度,19个尚未编制债务预算或债务收支计划,24个尚未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制度。
二是部分单位违规取得和使用债务资金,部分债务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其中:5个省本级和3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违规为817.67亿元的债务举借提供担保,部分单位以虚假或不合法的抵(质)押物、高估抵押物价值等方式取得债务资金192.38亿元,部分单位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70亿元;一些债务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将378.16亿元债务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归还到期债务或作为项目资本金,其中企业债券资金未按核准用途使用68.84亿元;有271.71亿元债务资金于2010年及以前年度举借,至2012年底仍未支出,闲置时间达2年之久,未发挥效益。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有关部门和地方正在制定整改措施,研究完善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附:审计的地方政府名单
天津市本级、天津市南开区,河北省本级、石家庄市本级,辽宁省本级、沈阳市本级,吉林省本级、长春市本级,黑龙江省本级、哈尔滨市本级,上海市本级、上海市虹口区,江苏省本级、南京市本级,安徽省本级、合肥市本级,福建省本级、福州市本级,山东省本级、济南市本级,湖北省本级、武汉市本级,湖南省本级、长沙市本级,广东省本级、广州市本级,重庆市本级、重庆市合川区,四川省本级、成都市本级,云南省本级、昆明市本级,陕西省本级、西安市本级,甘肃省本级、兰州市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