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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食品安全最缺监管 地方被指搞“双重标准”

2013年06月17日 13:53 来源:沈阳日报 参与互动(0)

  中国每年数千件食物中毒事件中大部分是因致病微生物污染引起的。中国耕地化肥平均施用量是国际化肥安全施用上限1.93倍,耕地农药残留率达60%—70%。日本列表规定了62410个食品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香港有6186个食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而中国内地现行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仅为667个,分别只占日本和香港的百分之一和十分之一。(6月16日《燕赵都市报》)

  就食品安全标准而言,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标准少、标准低、标准有时还相互“打架”、不统一。据报道:30年间,我们的食品标准仅有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现行标准的“标龄”在10年以上的占1/4,个别标准甚至已超过20年未修订;而在这30年,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逐步发展成为国际上最权威的食品安全参考标准,累计出版食品法典13卷,并每2年召开一次国际研讨会。

  食品安全标准乱象丛生,危害显而易见。但笔者以为,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最缺乏的不是标准,而是监管。2010年11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第四届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上宣布:“中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99.8%以上”。“标准”还是那套“标准”,之所以出口食品合格率高达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安全问题却此起彼伏,主要原因就在于很多地方对外销和内销的食品在监管上搞“双重标准”。

  比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并为此建立起了食品可追溯制度,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很快发现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哪个地方。就此而言,食品可追溯本不该“内外有别”。但令人遗憾的是,跟出口食品相比,我国内销食品的可追溯性明显要低得多,以至于有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后,不知道究竟该找谁负责。

  再如,在食品安全问责上,外销食品和内销食品也是两套标准。一般而言,出口食品往往是他国在入关检验中发现问题、食品尚未进入他国市场销售的时候,国内相关的生产商、监管者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问题食品如果没有人吃出“病”、甚至吃没了“命”,基本不会受到重视。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并非难事。要改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标准不敬畏、不较真的现状,却必须下几副“猛药”才行。(瞿玉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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