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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损害鉴定新规试行遇难 鉴定排期普遍超1年

2013年06月18日 08:1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医疗纠纷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省内20家医疗鉴定机构供医患双方选择,省高院2011年11月出台的医疗损害鉴定新规曾引发热议。新规试行一年半以来,鉴定渠道不畅、鉴定程序效率低、不规范等“难题”仍然困扰着医疗损害鉴定的推进。不少知名司法鉴定机构排期普遍超1年,既难让当事方满意,也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周期。

  2011年11月,广东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变了过去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按照《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一元化机制,统一采用医疗损害鉴定。在鉴定机构的选取上,则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既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也可以选择医学会来进行,避免因为医患双方相互扯皮,使诉讼陷入重复鉴定的“泥潭”。

  然而,实践中法院仍然面临着鉴定渠道不畅、鉴定程序效率低、不规范等“难题”。从广东高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910件,结案率为59.31%,远低于民商事案件的整体结案率。省高院通过调研发现,现阶段医疗损害鉴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既有涉及法院自身的,比如鉴定机构如何选取、鉴定结论如何审查;又有涉及鉴定机构的,比如鉴定标准如何统一,如何尽量消除鉴定中的不确定因素;也有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比如如何推动更多的有鉴定能力和条件的医学会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来,增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

  广州中院民一庭魏巍法官提出,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为代表的知名司法鉴定机构排期时间普遍超过1年,导致医疗损害鉴定周期长、效率低;部分鉴定机构中止鉴定随意性大,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

  问题1

  部分鉴定机构拒绝法院委托

  对策:力促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

  患者王某的家属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法院经摇珠选定某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该案鉴定机构,但几天后却收到该鉴定机构的退函,称因无法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而不接受委托。这种情况在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不是个案。

  “现在实践中医疗损害鉴定很难推进,省医学会只接受医疗事故鉴定,暂不接受医疗损害鉴定,而当事人又不愿意到广州以外的地方做鉴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金浪表示,作为大医院云集的中心城区,越秀区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可选择的鉴定机构非常有限,很难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

  “法院对医学会进入鉴定机构名册没有设置障碍。”省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绍,高院在编制鉴定机构名册时采取机构自愿申请入册的办法,凡是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都可以报名,目前已经有省医学会、湛江市医学会、佛山市医学会等8个医学会进入名册。而对于医学会暂不接受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高院则建议由省卫生厅、司法厅与法院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参照借鉴其他省份较为成熟的机制和经验,明确要求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

  问题2

  法官“以鉴代审”倾向严重

  对策:推行医学专家陪审员制度

  广东省人民医院法律顾问刘卓悦律师提出,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过分依赖鉴定结论,“即使有些时候对鉴定结论不信任,但却缺乏推翻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的勇气”。

  对此,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佘琼圣分析,“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存在畏惧心理,导致过分依赖鉴定,甚至是采纳了不合理的鉴定意见。”

  佛山禅城区中心医院院长谢大志建议,法官应该把鉴定结论当作定案的有力依据,但是绝不能被鉴定所“绑架”,要做出独立的审查和判断。

  而张金浪和南方医科大学肖柳珍副教授则都认为,有必要借鉴日本等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使用医学专家陪审员,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使法官能够更好地把握案件事实和鉴定结论,尽量避免“以鉴代审”的现象。(记者/陈捷生 通讯员/裘晶文)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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