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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2013年06月18日 09: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6月18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通知》指出,要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通知》提出,着力解决当前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弃婴的问题。已收留弃婴的民办机构,应达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配置儿童成长必需的抚养、医疗、康复、教育等功能设施,配备与所承担工作和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护理人员,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等。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弃婴源头治理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遗弃婴儿属于违法行为的宣传普及,打击和制止弃婴现象。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工作中,统筹考虑残疾儿童保障问题,切实减轻生育和养育残疾婴儿家庭的经济负担。

  《通知》最后强调,民政部门要发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主导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落实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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