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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称中央巡视组非“钦差大臣” 不宜苛刻问责(3)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6月18日 13:2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巡视成果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和体现

  应建立巡视报告公开制度,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根据规定,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并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提出改进意见。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报告历来被视为中央巡视工作最重要的成果。如何才能让巡视成果更好地利用和体现?毛昭晖认为,应建立巡视报告公开制度。

  “作为巡视最重要的成果,巡视报告如果不公开,很多问题可能会被内部消化,不了了之,巡视的效用就大打折扣。但如果不分阶段地全公开,也会造成一些工作上的被动。比如,涉及贪腐的问题如果过早公开,有可能打草惊蛇,不利于后续的办案。”

  “对于巡视报告,我认为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怎么公开、公开的范围是什么、公开的时间如何把握等,还要有细化的标准和规定。”毛昭晖说。

  庄德水也赞同对巡视报告的适度公开,他还进一步指出,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情况,也应及时公开。“巡视成果不能仅仅停留在报告层面,而应有一个规范的成果使用机制。当前,要建立健全巡视报告制度,巡视组在完成具体巡视任务后,应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巡视结果和处理情况,不能一巡了之。为了提高巡视工作的权威性,应要求被巡视单位限时向社会公众汇报问题改进措施和整改情况,即把最终评判权交给社会公众。”

  事实上,《条例》对此已有所涉及:“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但“一定范围”的规定较为宽泛,专家呼吁应进一步明确巡视整改情况的公开范围。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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