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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私自收留弃婴 政府责任不能缺失

2013年06月19日 10:3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通知要求公民发现弃婴后,要向所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通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通知引起了部分网民的担忧,害怕如此“一刀切”禁止,会将一些“好心收留”也彻底禁绝,不利于保护紧急时刻弃婴的权益。化解这种担忧,需要政府部门更加细致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将保障体系延伸到社会每个角落,确保弃婴不因此而遭遇二次伤害。但是从法律层面看,严禁私自收留弃婴,目的在于彻底杜绝针对弃婴违法犯罪的可能,且并未形成对公民合法收养权利的限制,窃以为合乎法律旨意和法治精神。

  对公共治理而言,法治不是最佳但却是最不坏的方式。收留弃婴行为之所以要纳入法律规范,是因为谁都无法确切地判断:哪些私自收留有益于弃婴,而哪些有害于弃婴。现实中诸多利用弃婴的非法牟利,就是打着收留照料的漂亮幌子。为了防范这种人性的不可靠,政府作为公共机构就必须出面,承担起提供社会正义的职责,以斩断暗藏在私自收留中的种种黑手,将每一个弃婴纳入国家责任视线。这虽然限制了一些机构和个人的行善空间,但对弃婴权益而言无疑是种“最不坏”的保障。

  与政府公共行为相比,私自收留弃婴暗含难以预测的风险。比如对弃婴的判定,孩子究竟是走失的还是遗弃的,在缺乏调查的基础上一旦允许私自收留,容易让丢失的孩子长期脱离父母监护,甚至造成孩子“有家难回”,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更关键的是,在具体个案中,评价收留者的心理动机是很难的。深圳龙岗曾发生的“捡童案”,最终连司法机关都难以判断捡到孩子不报警的真实动机。类似情境中的孩子,一旦被陌生人领走收留后,就会完全陷入无助、恐惧与危险的境地。

  相反,将蕴含风险的私人收留由国家接手,依法规范弃婴的发现、移送、安置、救治及事后收养等事项,便能有效防止弃婴被非法利用,或沦为乞讨工具,或被虐待、被漠视、被置于危险境地,最终确保弃婴收留安置迈进合法安全无忧的轨道。不仅如此,对私自收留的禁止,还将促进公众收养儿童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收养法确立了明确的依法收养规则,但现实中事实收养的现象并不鲜见。曾引起全社会关注的“爱心妈妈”袁厉害事件,即凸显出非法收养中儿童境遇的惨状。从源头上禁止私自收留弃婴,能够将游离在外的事实收养悉数导入合法化轨道,从而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其实从法理上分析,即便是无家可归的流浪弃儿,也不能私自领回家,其合法领养必须经过政府的确认;而对于走失或丢失的孩童,法律更应旗帜鲜明地反对私自收留,哪怕是出于好心,也必须将孩子交给政府部门。因为只有公共性质的政府,才是失去监护的孩子最合法的、最让人放心的临时监护人。国外甚至有立法规定,捡到孩子超过2小时不报警就涉嫌非法拘禁,超过8小时就涉嫌拐卖。如此不讲“情面”,目的不外乎是要更好更彻底地保护弃婴。

  当然,政府在禁止民间私自收留弃婴的同时,也意味着给自身设定了更加严格的责任。尤其是在整个社保制度还不健全、收留孤儿的公共设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关闭了民间行善的一扇窗,就必须打开政府担责的那扇门。政府必须建立起能够收留抚养所有弃婴的机构,才能让相关举措得以落实,同时在落实细则方面,政府无疑还需补足短板,例如建立科学的弃婴认定标准、完备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健全收留弃婴的福利设施、加强弃婴管理的社会监督等等,以保障弃婴能够在健全的社保体系和公共关爱中茁壮成长。傅达林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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