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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鼎体育中心圈占土地 村民起诉至最高院

2013年07月02日 10:50 来源:中国商报 参与互动(0)

  福鼎市体育中心因圈占桐城街道办事处石湖社区岭下第三生产队四亩多集体土地,而被诉至法院。因不服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第三生产队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目前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近些年,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屡屡出现违规占地现象,而由此引发的土地官司也屡见不鲜。但是,仅仅为了维护区区四亩多土地的权益而打到最高法院,却极为罕见。

  在福建省福鼎市,就有这样一个案件:福鼎市体育中心因圈占桐城街道办事处石湖社区岭下第三生产队四亩多集体土地,而被诉至法院。因不服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第三生产队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目前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村民维护土地权益

  国务院派员实地核查

  在福鼎市中心繁华地段,有一座占地面积不大的小山包,名为“烟墩山”,与福鼎市体育中心田径场紧密相连,跟当地一家五星级酒店隔街相望,距离当地行政中心、国土局等职能部门仅有数百米。

  “现在这块地非常值钱。”福鼎市桐城街道办事处石湖社区岭下第三生产队(以下简称:第三生产队)的几位村民说。近几年,烟墩山因当地项目建设而屡遭蚕食,目前该块山林地面积仅剩15亩左右,“土地被占用没有人和我们协商过,也没有给过任何的补偿。”为了维护土地权益,防止被强行圈占,部分村民曾经自发在烟墩山旁风雨无阻地轮流值守,当中也有体弱多病的老年人。村民们百思不得其解,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怎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

  这一切,第三生产队队长高其用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他认为,不能再这样被动地苦苦守护了,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此前,第三生产队的30亩烟墩山林地,早在1996年已被福鼎麦芽厂和电力公司分别占用8.83亩和6.147亩,至今,第三生产队仍未得到任何补偿和安置。“我们第三生产队是30亩烟墩山林地的权属人,不管谁来征地,都应该直接跟我们权属人签约。但是,这两块地并没有经过我们。”第三生产队队长高其用说。

  1982年12月20日,编号为0003634的福鼎县人民政府林权证载明:包括烟墩山30亩山林地在内的50亩地,权属清楚,归第三生产队所有,其中还明确了四至边界。2010年1月15日,福鼎市林业局又对该权属进行了确权。

  显然,第三生产队是烟墩山30亩山林地的权属人。对于前述被征用的两地块,第三生产队曾以“征地对象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启动了行政复议裁决和诉讼程序。据第三生产队村民反映,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张越处长在省、市法制办官员的陪同下到福鼎调查核实相关案情。次年,国务院先后作出行政复议裁决和行政复议意见书。

  对有关裁决和判决结果,第三生产队至今仍保留有意见,作为权属人,他们并未停止法律维权的步伐。这两年,因土地侵权第三生产队又与福鼎市体育中心打起了官司。2008年体育中心修建跑道,圈占第三生产队烟墩山两亩多地。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加上此前体育中心修建体育场圈占的土地,有3257.29平方米第三生产队所属烟墩山土地被体育中心圈占,合计4.88亩。第三生产队还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拟恢复被毁损烟墩山部分山体原貌工程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值超过400万元。

  第三生产队一纸诉状把福鼎市体育中心告上宁德市中级法院,要求判令体育中心停止侵权,归还其集体土地,恢复原状,赔偿其经济损失516万元。因福鼎市国土局证明体育中心没有侵占第三生产队的土地,结果法院据此判决第三生产队败诉。

  维权之路一波三折

  艰难开启法院大门

  据第三生产队队长高其用介绍,因福鼎市体育中心圈占第三生产队所属烟墩山4.88亩土地引起的官司,至今已有两份裁定和两份判决。 

  第一次起诉是在2010年5月27日,第三生产队将体育中心征地红线图、侵占土地的现场照片、开挖烟墩山回填体育场的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递交法庭。在交换证据时,宁德市中级法院要求双方就体育中心批准用地范围委托国土部门鉴定,因第三生产队强烈质疑福鼎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公正性,于是法院决定委托宁德市国土局进行鉴定,但后者不愿鉴定。

  高其用说,由于宁德市国土局拒绝鉴定,我们经过宁德中院主审法官同意,便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体育中心占用烟墩山土地3257.29平方米。而从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调取的《福鼎市体育中心征用地规划线图》显示,经批准的体育中心用地范围并不包含烟墩山。这足以说明,福鼎市体育中心明显属于侵权。

  第三生产队一方认为打赢官司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谁也不能睁眼说瞎话,于是翘首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但令人遗憾的是,一直等到了法定最后期限6个月宁德中院的判决还没有下达,期间村民和代理律师催促了多次,直到超过法定期限1个月后,宁德中院才下达了(2010)宁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以第三生产队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起诉。

  第三生产队质疑说,如果仅仅是主体资格不具备,法院为何要受理本案,为何要拖这么久才出结果?而在此之前处理其他案件时宁德市中级法院曾以(2010)宁民终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第三生产队主体适格,为何此前裁定适格,而7个月之后又裁定不适格?

  于是,第三生产队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期间因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裁决书》对第三生产队主体予以承认,村民将其递交至省高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宁德中院的裁定,指令宁德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采信被告提供的“伪证”

  被指不公 

  第三生产队与福鼎市体育中心第二次对簿公堂时,后者提供了一份新证据,该证据是一份“证明”,其内容证明体育中心占地没有超出批准范围,宁德中院据此判决第三生产队败诉。

  不服该判决的第三生产队于2011年12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又是经历了漫长的等待,省高院迟迟未下判决,6个月过去了没有音信,又过了6个月还是无音信。直到2013年1月29日,福建省高院作出(2012)闽民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第三生产队上诉,维持宁德市中级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驳回第三生产队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此时已超过法定审理期限7个月。

  对于这两份民事判决书,第三生产队均表示不满。尤其是福建省高院的上述终审判决,被指不公。

  中国商报记者在实地调查采访时得知,第三生产队一方多次提及一份由福鼎市体育中心向法庭提交的“证明”为伪证,该“证明”内容为:“福鼎市体育中心用地经宁德市人民政府宁政(2002)地110号文批准,批准用地面积为4.413公顷。现福鼎市体育中心实际用地面积为4.113公顷,未超出原批准面积。”其落款日期为2010年12月8日,并加盖有“福鼎市国土资源局”字样的公章。

  然而,岭下第三生产队从宁德市国土局调取的一份日期为2002年8月8日的宁德市政府文件(复印件)显示,宁政(2002)地110号文批准给福鼎市体育中心的建设用地为4.113公顷,并不是上述“证明”提及的4.413公顷。在打官司过程中,第三生产队还发现法院卷宗里也有这份宁德市政府文件。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福鼎市体育中心一方并未解释上述“证明”的来源。

  2012年4月12日,在福建省高级法院庭审笔录中,第三生产队的代理律师指出,上述“证明”明显是伪证,把4.113公顷写成4.413公顷,显然是伪造的。该“证明”是在没有进行实际丈量的情况下作出的,与事实不符,一审采纳这份证据明显错误。

  显然,第三生产队一方对上述“证明”有异议,并有庭审笔录记录在案,第三生产队的上诉状及代理律师代理词均提出强烈质疑。但是,福建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却显示,第三生产队一方对该“证明”无异议,法院采信了该“证明”。法院判决认为,体育中心使用的土地“经福鼎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没有超出批准范围。”

  第三生产队认为,福鼎市体育中心实际用地有没有超出批准范围,有没有占用烟墩山地块的焦点问题,应该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仅仅凭一张本身有问题的“证明”。福鼎市国土局根本没有组织对现场的测量,怎么能作出体育中心没有超出批准范围侵占第三生产队土地的结论?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认为,“证明”属于一种言词证据,“证明”只能是针对本单位或个人直接看到过、听到过或直接掌握的事实进行作证,而对于争议对象的认定,是不能由“证明”来确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其效力低于司法鉴定意见,再加上该“证明”本身就存在明显不符合事实的内容,应当不予采纳。

  为核实相关情况,中国商报记者走访了现场,福鼎市体育中心体育场西侧跑道草坪已深入了烟墩山被毁坏的山体之中,体育中心没有侵权的说法在现场环境的映衬下显得滑稽可笑,不知福鼎市国土局是如何得出没有超出批准范围结论的。

  福建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载明,“烟墩山地块自1995年7月开始被陆续征用,分别作为建设流美大桥连接线、城南变电站、麦芽厂‘二扩六’等建设项目用地,是原权属发生变化。”对此,第三生产队一方认为,判决理由严重违背事实,缺乏依据,纯属胡扯。判决书提及的这三个项目,与案件诉争地块根本没有关系,而且,第三生产队拥有烟墩山30亩山林地的权属也没有发生变更,就在体育中心2008年圈占其土地两年之后的2010年,福鼎市林业局还对该权属进行了确权。“怎么能说原权属发生变化了呢?”

  王卫洲律师指出,“虽然烟墩山被其他项目征收过一部分土地,但这些土地已被使用,同涉案土地是无关的,还有15亩左右的土地没有被征收,对于没有被征收的部分,第三生产队仍然具有合法的所有权。”

  第三生产队一方认为,如今烟墩山地块越来越值钱,看中该地块的人很多。围绕土地开发的诸多潜规则,无人能轻易打破,尤其是其中的“官商勾结”。

  但是,第三生产队没有更多的精力去打破那些潜规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依然选择法律救济途径。对福建省高级法院的判决结果,第三生产队不服,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今年5月27日,最高院发给第三生产队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显示,最高院已立案审查。第三生产队队长高其用说,“我们现在很期待最高院的判决结果。” ●记者 杨宏生 文/摄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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