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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污染企业交钱可入环保组织 遭相关方辟谣

2013年07月02日 11:4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并没有规定曾经有过违法排污“案底”的企业不能成为该联合会的会员。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名单中,记者看到了被“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会员”文章点名的几家曾经有过违规排污“案底”的企业名单。其中的两家企业还是该联合会的副主任委员会员。”

  昨天,一则“中华环保联合会遭寻租质疑,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为会员”的报道被各大网站转载。对此,该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昨天表示“这是造谣”。

  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中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把中华环保联合会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因为《草案》中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媒体质疑,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制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是“一种倒退”。

  昨天又有报道称,交钱就可以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该联合会的会员中不乏曾经的污染大户。就此,昨天下午本报记者多次联系采访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但是,曾秘书长表示:“这是造谣,我们不理睬。中华环保联合会堂堂正正没有什么不好。联合会没有必要给那些攻击我们的人任何说法。”

  记者调查发现,“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会员”报道的内容主要来自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官方网站。

  如该协会《章程》第三章“会员”中规定,该团体的单位会员为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申请加入该团体会员必须“拥护本团体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而在单位会员《申请表》规定的会费标准为:主任委员单位300000元/届;副主任委员单位150000元/届;常务理事单位100000元/届;理事单位50000元/届;会员单位10000元/届。该会费均为一届5年会费标准,入会时一次交纳。

  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中还规定,单位会员要有加入团体的意愿,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自愿从事或参与团体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章程中并没有规定曾经有过违法排污“案底”的企业不能成为该联合会的会员。记者也确实在单位会员名单中,看到了被“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会员”文章点名的几家曾经有过违规排污“案底”的企业名单。其中的两家企业还是该联合会的副主任委员会员。

  按照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章程,加入该组织的单位首先要拥护该组织的章程。《章程》还规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这是否意味着虽然过去曾经有过违法排污的“案底”,但是改正了,热心环保了就可以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该协会目前还没有正面回答。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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