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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出台规定 问责35种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2013年07月25日 15:49 来源:河北日报 参与互动(0)

  保定市近日出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规定》,将对35种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问责。

  《规定》明确指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违法违规履行、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规定》将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AB岗工作制,对人民群众提出的列入办理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对按照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等17种不作为行为,以及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18种乱作为行为进行问责。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调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职使用、班子调整、辞职辞退、党政纪处分8种。

  该《规定》中关于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政府法制、政务督查、行政监察、审计、安全生产、信访、效能投诉、纠风等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其他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对于信息来源,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启动问责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办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记者 徐华 通讯员 韩瀚)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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