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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宏钢任北京三中院院长 王一俊任市三分检检察长

2013年07月26日 14:5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点初期设在朝阳区北五环来广营地区。纪晨摄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立及其审判人员任免议案进行审议,任命索宏钢为三中院院长,同时任命三中院副院长和法官职务,并任命由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三分院检察员以上职务人员,任命王一俊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

  会议今天任命马强、张晓琨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命岳金矿、张玉鲲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还任命吉罗洪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命刘毅为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任命张家贞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据悉,将于近期正式挂牌办公的三中院编制为300人。 

  三中院院长

  索宏钢,男,55岁(1958年5月生),汉族,北京市人,1987年6月入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副处级审判员,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组组长、审委会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审判员,办公室主任、审判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理院长,党组书记、院长。2011年11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三分检检察长

  王一俊,男,57岁(1956年6月生),汉族,天津市人,1978年6月入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北京市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高级政工师,曾任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政法委副书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大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长,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09年12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背景

  审判压力大增设三中院

  在2011年北京两会上,时任北京高院院长池强曾表示,鉴于审判压力过大,向中央编办申请增设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北京有两个中院(2012年6月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移交地方,增为三个),负责审理16个区县法院的上诉案件,全年审结案件近6万件。这一数字比起1995年,原市中级法院分为两个中级法院时增长了485%。

  中级法院的责任本应是纠错、补救,致力于二审和大标的案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百姓家庭财产的急剧增加,中级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影响了其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根据法院系统的统计数据,近10年北京法院每年受理案件的数量都在以接近两位数的速度增长。

  据悉,目前每个中院一年承担的案件近3万件,两个中院已难以应付案件增长的情况,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一个中院,将主要解决相关管理问题,对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都有好处。

  2012年,北京增设三中院的计划获得中央编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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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检暂定址东三环南路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所以在设立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同时,北京还要设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管辖范围和三中院对应。

  目前北京市共设有三级检察院,除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外,分别是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以及16个区县检察院。其中,第一分院管辖北京西部8个区县检察院的二审检察业务,第二分院管辖北京东部8个区县检察院的二审检察业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编办于2011年8月和2012年7月分别批复同意设立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目前三分检筹建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拟于近期挂牌正式开展工作。三分检临时办公地点选定在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号。新院检察员以上的法律职务由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关于案件管辖及业务交接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检察院正在与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论证,拟于近期向社会公布。

  职责

  标的过亿

  一审民商案件

  在中院

  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对辖区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根据北京市三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本市各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市高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记者邱伟)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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