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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城管肇事频繁存废之争再起 媒体称将其解散不现实(3)

2013年07月31日 09:1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存废之争

  多年来,城管存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每有城管的重大负面新闻出现,废除的呼声都会不绝于耳。

  最近,“@陈秋雨”发的一条微博引发共鸣,被大量转发,“城管一是替权力或资本拆人房占人地,二是驱赶街头小贩,其工作或伤天害理或充满争议。城管多临时工且待遇低,也知在做万人恨的事,却受尽委屈仍坚守岗位,非因崇高使命,为的是拆房占地后的赏赐,为了对弱者选择性执法敲诈小利。知恶却践行,见利而忘耻,城管是法制沦丧的产物!”

  不过,反对的声音同样不少。“@北非”微博称:“我坚决不同意取消城管。你敢取消一个试试,便道绝对摆满了小摊,行人肯定会被挤到行车道上。等天一擦黑,小摊收了你再看,一准儿全是菠萝皮竹签子烂纸片等各种垃圾和脏水。”

  “@李子”也在微博中表达了对城管取消之后管理真空的担心。他认为,取消之后,如果没有妥善的替代办法,一旦出现城市秩序混乱,不堪忍受混乱的居民会宁愿接受权力更大更不受控制的新城管,“目前的城管,经过多年博弈,权力已经受到相当限制。推倒重来只是在浪费时间,让艰苦的博弈过程再来一遍,让大家受二茬罪,吃二遍苦。”

  7月25日发生在北京的事件,似乎为上述担心添了证据。根据北京市有关部门通报,7月25日晚9时30分许,什刹海景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景区巡查时,发现一未成年女孩在路边摆摊占道经营。在纠正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女孩父亲田先生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田先生和3名景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受伤。在这一事件中,“肇事”的并非城管,而是什刹海景区管理处工作人员。这提醒我们:只要城市还需要管理,只要执法者和被执法对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那么,即使取消了城管,冲突仍会发生。

  7月22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做客人民网时指出,城镇化是未来发展方向,各种问题将集中在城市,城市管理的事情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城管职能不会弱化消失,反而会强化。

  未来之路

  取消城管,至少目前看不现实。但恶性事件频发提醒我们:城管,不改不行了。

  不揣冒昧,笔者也提供一些改革的方向:

  第一,让城管执法有充分的依据。

  当前发生的城管暴力冲突,起因多是暂扣小贩的物品。暂扣到底合不合法?如果对方不同意甚至用暴力抗拒,城管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必须有清晰的答案,因为这是执法的基本前提。遗憾的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城市综合管理法规,这些执法基本问题竟无定论。

  城管执法,须有完整、合理的法律体系的支撑。立法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对城管执法权限、执法手段、相对人救济途径等事关公民权益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最值得考量的问题:既然扣押物品权力和人身强制权事实上不可分离,立法者就必须在下列两种方案中择其一:赋予城管部门人身强制权;收回扣押物品的权力。从目前矛盾激化的现实看,后一种方案更可取;从长远看,“没有了牙齿”执法能否有力、有效,也不无疑问。然而,“一旦给了城管人身强制权,它会不会成了‘第二警察’?”这是公众更大的担心。如何抉择,考验立法者智慧。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无论是否被赋予人身强制权,暴力都不是城管执法的正当手段。不使用暴力不让流血事件发生,是城管执法不能再退的底线。

  第二,让“临时工”走开。

  城管出事,“临时工”每每成为“替罪羊”。“临时工”也代表执法机关,企图以“临时工”逃避责任,注定不能得逞。这里更值得思考的是:“临时工”执法是否应继续下去?

  尽管国务院文件再三明确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但除了北京等少数城市,多数地方都未按照这一规定办理。处在城管执法第一线的人员,基本不是公务员编制。城管执法事关公民重大权益,而“临时工”在执法资格、执法能力以及法律意识等多方面的欠缺,都注定了这些人执法结果的不美妙。

  南京市玄武区城管执法大队队员赵阳曾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否认城管“刻意招聘有劣迹的人”的传言,但他也承认,“由于管理混乱,有劣迹的人确实容易混入。在领导的传统观念里,‘有魄力’、‘敢打敢杀’的人更加适合当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效率更高。”有关部门应把好“入口关”,防止有劣迹的人进入城管执法队伍。

  从现实看,让“临时工”以及有劣迹的人走开,从执法主体上保证执法的纯洁性,极其必要。

  第三,财政保证城管经费,杜绝城管吃“杂粮”。

  各地城管队伍发展迅速,多数地方经费采取差额拨款,不足部分通过罚款解决的方式。一旦机构运转、人员福利都和罚款多少挂钩,执法者也就有了罚款的冲动。当务之急是彻底斩断利益链。没有了创收的任务和压力,城管执法会规范许多。

  对一些地方财政来说,这可能意味着不小的压力,但这件事能否落实,事关公民权益和社会和谐,再困难也别无选择。

  最后,城市管理的目的,尤其需要管理者反思。前几天,《湖南日报》报道了80后城管李特事迹:在长沙市望城区,瓜农摆摊占道,多次引发交通事故,上级要求取缔,瓜农不肯走。怎么办?李特多次与领导沟通,决定由政府出资,帮瓜农搭棚卖瓜,“叔伯们,进棚里卖瓜吧!”

  当向善的力量来自制度,而不是来自个人素质,李特这样的好城管将不再可遇不可求。到那时,摊贩和城管的关系,也将不再是水和火,而是水和鱼。(李曙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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