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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正当竞争根子在资源错配

2013年08月16日 10:05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据媒体报道,8月15日至11月底,工商总局以及各级工商机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行动,除重点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和择校升学、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贿赂外,4S店、房产中介等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都是此次治理行动的打击对象。

  不正当竞争的根子在于资源配置的错位和扭曲,这是对其展开治理的难点。如果不从根本上疏通资源的配置路径,只是对不正当竞争发起运动式专项治理,很容易陷入“打地鼠”一般的猫鼠游戏之中——抓住“热点”顾不上“难点”,按下葫芦又起来瓢,执法效能并不乐观。

  以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为例。近期曝光的外资医药巨头葛兰素史克和赛诺菲在华严重商业贿赂事件,只是国内医药企业恶性竞争的冰山一角。由于药品以医生处方为主导话语权,以医院销售为最大渠道,药品供求关系之间的这道关卡使得市场失灵,药企间恶性竞争,企业与医院、医生行贿受贿频频发生。要治理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关键在于深化医改,从根本上扭转“以药养医”体制,理顺药品市场供求关系,建立资源合理配置机制。

  相比医院等公共事业和垄断型企业滥用支配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各种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只能算“小巫”,如果说后者缘于市场竞争的“过熟”,前者则明显表现为面对市场竞争筑起壁垒。对于垄断型企业,市场机制在其“领地”内被搁置,监管部门可能被权力寻租掣肘而集体“失声”。因此,要遏制行业垄断、限制竞争的行为,破除由不正当庇护造成的行政性垄断樊篱是基础。

  目前,国家对部分行业单独立法,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多由原行业管理部门发育而来,利益交叉黏合度高。而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独立监管的难度很大。同时,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列举式立法体例,导致工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限于“兜底”效能,执法空间宽泛却受限。

  对不正当竞争的治理,如果不抓住资源配置障碍的“病灶”,就很容易治标不治本,要去除这个“病灶”,还需要更多部门多管齐下、联合执法。曹华飞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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