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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停止执行职务”成为应付舆论烟幕弹

2013年08月21日 15:0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河南省公安厅表示,已对林州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党委副书记等三人停止执行职务,同时,对分管联系林州市公安局的安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停止执行职务,向市局党委作出检查。(8月20日《东方早报》)

    大多数人天真地认为,对这三名领导的处分,也就是免职的决定。不过,所谓的“停止执行职务”与“禁闭”同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措施,相比于“停职”处理较轻,以本案来说,相关负责人仅被停掉领导职务,但日常上班和工资发放不变。

    笔者查阅了1998年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其中第三、四条规定,对包括“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等在内的十一大类情形可被处以“停止执行职务”,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不等。我认为,对当地领导的处分决定,不排除是应付舆论的烟幕弹,用此举来保护相关负责人,逃避媒体采访,风头一过,这些官员就会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

    纵观整个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在处理这起公共事件中,无时无刻不在应付媒体,应对舆情。被害者家庭,竟然在案发后搬离原住地。是人家主动搬离的吗?还是谁在给予压力,或许下好处,让其躲避风头,以免消息泄露?诚如人民日报微博所质疑的,“距事发已过31天,为何当地今日才迅速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立是为追踪事实,承担责任,还是只是舆论应对?”

    实际上,当地警方尤其官员对该犯罪行为长时间置若罔闻,有意纵容,某种程度上比“当街摔婴”本身更加严重、恶劣,不可容忍,相关官员事实上已涉嫌滥权、玩忽职守犯罪、徇私枉法罪或包庇罪,而依据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对号入座的话,当地官员绝不能止于“停止执行职务”,而应当刑罚伺候。 (吴睿鸫)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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