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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涉罪未成年人权益 规范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2013年08月29日 15:4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以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先后研究制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办法》、《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实施细则》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效果。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和审查批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先后被海南省检察院确定为试点单位。今年5月21日,该院又被高检院确定为海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联系点。

    “三个细化”规范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工作。一是细化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基本要求。详细规定了作为合适成年人应当具备的年龄、健康状况和文化水平,明确其对讯问过程监督、讯问笔录核阅的权利。二是细化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具体程序。由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未检部门应当最迟在讯问前2天向涉罪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发出到场通知书。三是细化涉罪未成年人拒绝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情况的处理。

    “三个衔接”准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是注重附条件不起诉与监督考察程序的衔接。规定由案件具体承办人直接参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工作,实现了“决定”与“监督考察”之间的无缝衔接。二是注重附条件不起诉与不起诉程序的衔接。三是注重附条件不起诉与帮教工作的有效衔接。对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后续帮教工作,并建立跟踪帮教档案。

    “三个明确”稳步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一是明确应当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形。如审查逮捕阶段,因无逮捕必要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审查起诉阶段,拟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审查逮捕、起诉阶段,发现未成年人存在重大心理障碍需及时帮教矫正和其他需要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二是明确调查要点,确保客观全面。主要包括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起因动机、对罪行后果的认知和悔罪以及就学就业、监护条件、监护人的个人品行等情况。三是明确调查主体,实现资源互补和共享。

    “三个确定”规范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在诉讼程序终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密封加盖院章移送到专门档案柜设密保存,同时向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保密义务告知书》,共同做好封存工作。依法需查询档案的,应当提交查询犯罪记录申请书,载明查询的法律依据、查询的目的、内容,并对查询做出保密承诺。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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